Fwd: Bloglines - Tetralet: Debian 和 Mozilla(r) 在 Firefox 的 LOGO 和 名稱 上的爭議 - mozcn | Google 網上論壇
把手上的 sarge 換成 etch 後發覺火狐竟然不見了,取而代之的則是冰鼬。一查之下,發覺背後竟然有這段秘辛,這倒是一個好研究題目。說到電腦程式與商標權之間的關係,就不得不讓人想起Sega v. Accolade案,遊戲主機廠商(sega)以遊戲卡夾製造商(accolade)未經授權,在電視螢幕上顯示主機廠商的商標,而提起訴訟(請回想一下,你家遊戲機開機的時候,會秀出一塊欠缺美感彩色碎布並伴隨著一段詭異的音效)。但弔詭的是,之所以會顯示此商標
是因為遊戲機所必須的 initialization code,若無此code則無法載入遊戲;反之,若有此code則會顯示"PRODUCED BY OR UNDER LICENSE FROM SEGA ENTERPRISES LTD"。主機廠商即基於此點和侵害著作權為由,控告哪些沒有經過授權,卻自行利用還原工程製造製造相容遊戲卡夾的製造商(即accolade)。
這個古老的案子和Mozilla與Debian間的爭議差異自然是很大,但令我感到興趣的是商標權的範圍究竟廣到何種程度,就裡而言商標的意義在於「區隔產品與服務」換而言之就是用來讓消費者作為「識別」與「分辨」之用,因此不許非商標權之人擅自使用該商標,以免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或有潛在性地危險(有混淆誤認之虞)。但是現在我們看到的這些案子,其本質都在於以商標權為名,對於其下遊產業產生控制的效果,於過去是遊戲主機廠商欲控制其遊戲卡帶的製造商,於現在而言則是瀏覽器軟體組織欲控制作業系統套件組織。這樣的商標權應用是否恰當?法理上該如何解釋其與自由軟體授權間關係?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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