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日 星期一

當GPLv3碰上DRM(一)

GPLv3一如預期地加入了所謂的「反反規避條款」,讓我們來看看他到底規定了什麼。

3條:保護使用者的法定權利免於反規避法之威脅

  • 被涵蓋的著作不應被視為任何適用法下,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之一部分,且該適用法是用以履行1996年12月20日通過之WIPO著作權條約(WCT)中第11條所規定之義務,或其他禁止或限制該措施的規避之類似的法律。
  • 當你傳送被涵蓋的著作時,你便對於基於本授權書關於被涵蓋的著作之實施權利,於影響該權利的範圍內,拋棄任何禁止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法律上的主張,且你亦放棄任何藉由限制此著作的操作或修改為方法,以此對抗著作的使用者、強制你或第三人的法定權利至禁止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意圖
看不懂是正常的。所以,簡單來説這條到底想表達什麼意思?GPLv3 FAQ如是説:
GPLv3是否禁止DRM?
  • 否,你可以使用在GPLv3下發行的程式碼,作為發展任何你喜歡的DRM科技。然而,如果你如此作,第三條規定該系統不該被認定為一個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此意味著如果某人破壞了此DRM,他將亦得以自由散布其軟體,不受DMCA或其他類似法律的規制。
  • 一如往常,GNU GPL並不限制人們對於軟體作什麼,他僅是阻止他們限制其他人。
詳細來説,依照第0條之定義:
  • 「本授權書」:係指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第三版。
  • 「此程式」:係指任何受著作權保護之創作,並基於本授權書被授權者。在此所稱的「你」即是指每個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和「接受者」得是為個人或組織。
  • 「修改」著作:係指以需要著作權許可的方法對於著作進行複寫,或進行全部或部分地改寫,此有別於製作單純的複製品。依前述方法而生的著作被稱為前著作的「修改版」或「基於」前著作的著作。
  • 「被涵蓋的著作」:係指未經修改之此程式或基於此程式的著作。
  • 「傳播」著作:係指對其進行任何行為,擅自為之將使你在適用法(著作權)下,直接地或間接地負有侵權責任,但僅將之執行於電腦或對私有的重製物為修改除外。傳播行為包含「重製」、「散佈」(無論修改與否)、「對公眾提供」及在某些國家中其他類似的活動。
  • 「傳送」著作:係指任何傳播方式,其使他方能夠製作或接受重製物者。但僅經由電腦網路與使用者互動,卻未伴隨重製物的傳輸者,並非傳送。
  • 互動式的使用者介面所顯示的「相關法律聲明」,其範圍包含便捷且明顯的特徵,此特徵:(1)顯示相關的著作權聲明,且(2)告知使用者對著作不負擔保責任(願提供擔保者除外)、被受權人得基於本授權書傳送該著作及如何檢視本授權書之副本。如果該介面顯示使用者命令或選項的列表(像是選單),則於列表中的顯著項目即符合此一規範。
解釋之,這裡所謂的「傳播」著作,於我國法指的就著作權法第22~29條所規定的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但要注意有些權利跟電腦程式本身的性質相衝突難以適用),未經著作權利人許可,擅自為之將使你負上直接或間接侵害著作權的責任。但僅將之執行於電腦即便會發生暫時性重製,且電腦程式的暫時性重製在我國法下仍全然屬於著作權利人所專有的重製範圍內,但GPLv3並不對此作任何限制。另外,私有的重製物為修改但並未做進一步公開散佈,雖然也可能在我國法下被解釋為暫時性重製(甚至改作?),但GPLv3仍表示不對此作任何限制。
再者「傳送」著作,指的就是所有向公眾傳達型的利用方式(如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及散佈型的利用方式(含移轉所有權之散佈、出租等)。將GPL軟體用於網路伺服器,是否必須對客戶提供原始碼,本來有在吵,但最終版的GPLv3基於各種考量,在此明文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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