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onents.utils.import("resource://gre/modules/Services.jsm");
var gBrowser = Services.wm.getMostRecentWindow("navigator:browser").gBrowser;
var tabs = [];
for (var i = 0; i < gBrowser.tabs.length - 1; i++){
tabs[i] = gBrowser.tabs[i];
}
tabs.sort(
function(a, b)(
(a.linkedBrowser.currentURI.asciiSpec < b.linkedBrowser.currentURI.asciiSpec) ? -1 : 1
)
);
tabs.forEach(gBrowser.moveTabTo.bind(gBrowser));
2012年2月26日 星期日
整理太亂的tabs
2011年9月8日 星期四
Gmail 智慧標籤 hack
Gmail 智慧標籤 請見
這東西很好用 問題是沒有 document ,讓人不知道如何 customize
但至少給我找出他的進階搜尋語法了
個人(Personals) => label:^smartlabel_personal
大量(Bluks) => label:^smartlabel_newsletter
最新消息(Promotion) => label:^smartlabel_promo
論壇(Forums) => label:^smartlabel_group
通知(Notifications) => label:^smartlabel_notification
這東西很好用 問題是沒有 document ,讓人不知道如何 customize
但至少給我找出他的進階搜尋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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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0日 星期五
在Linux下以DVD+R/RW作為定期備份工具-構思
定期備份是避免災難的必定事項。
傳統 UNIX 下有 dump, tar, cpio 等工具來輔助備份的工作,這些工具的使用可參考 Unix 備份與回復 ,這不是我現在要研究的核心問題。
現在面臨的問題是產生出的檔案包/資料,該存在哪裡?存在本機硬碟是只是最初的步驟,若不後續進行異地備份,一但意外發生,備份資料很自然地會連同原本的資料一起上西天。
過去睡長輩曾經開釋過以 gmail 進行備份的方法,這招確實不錯,只要使用 cron 搭配 sendmail ,就可以天天餵資料到 gmail 上去。
但網路備份只是一個環節,並非全部,我仍然想要有實體的備份放作手邊,做為網路不通時回覆的來源。對於資料量大者,灑錢買台磁帶機是個好方法,但對於我這種小咖,一張4G的DVD+R/RW就很夠用了。
重點在於如何與 cron 搭配,讓備份的過程完全自動化。
初期的想法
方法一:使用 UDFtools 將 DVD+R/RW 片 mount 成為 rw 就可當作硬碟來用
方法二:使用 UDF的VAT extension 遞增寫入
方法三:使用 ISO9660 的 multi-session 每次多開一個 session
傳統 UNIX 下有 dump, tar, cpio 等工具來輔助備份的工作,這些工具的使用可參考 Unix 備份與回復 ,這不是我現在要研究的核心問題。
現在面臨的問題是產生出的檔案包/資料,該存在哪裡?存在本機硬碟是只是最初的步驟,若不後續進行異地備份,一但意外發生,備份資料很自然地會連同原本的資料一起上西天。
過去睡長輩曾經開釋過以 gmail 進行備份的方法,這招確實不錯,只要使用 cron 搭配 sendmail ,就可以天天餵資料到 gmail 上去。
但網路備份只是一個環節,並非全部,我仍然想要有實體的備份放作手邊,做為網路不通時回覆的來源。對於資料量大者,灑錢買台磁帶機是個好方法,但對於我這種小咖,一張4G的DVD+R/RW就很夠用了。
重點在於如何與 cron 搭配,讓備份的過程完全自動化。
初期的想法
方法一:使用 UDFtools 將 DVD+R/RW 片 mount 成為 rw 就可當作硬碟來用
方法二:使用 UDF的VAT extension 遞增寫入
方法三:使用 ISO9660 的 multi-session 每次多開一個 session
2009年2月10日 星期二
2008年11月21日 星期五
2008年10月18日 星期六
USB Device Over Current Status Detected
今天家裡Gillain前方USB突然間不能用,換了好幾隻裝置情形都是一樣,確定應該是主機的問題。硬著頭皮重新開機,竟然就死了。
症狀是開機執行POST之後,會出現USB Device Over Current Status Detected,然後就會在15秒後關機。
問了google後,他說可能有三,一:BIOS有問題、二:USB Device有問題、三:USB前面版短路。
稍微踹了一下,發現答案是「三」,所以把USB前面版拔掉後,機器就正常了,壞處是現在要用裝置都必須繞道後方。這個機殼才買沒多久,現在在考慮是不是要買個類似的USB前面板來置換。
症狀是開機執行POST之後,會出現USB Device Over Current Status Detected,然後就會在15秒後關機。
問了google後,他說可能有三,一:BIOS有問題、二:USB Device有問題、三:USB前面版短路。
稍微踹了一下,發現答案是「三」,所以把USB前面版拔掉後,機器就正常了,壞處是現在要用裝置都必須繞道後方。這個機殼才買沒多久,現在在考慮是不是要買個類似的USB前面板來置換。
2008年8月3日 星期日
2008年2月10日 星期日
OSSF::自由軟體鑄造場 - Sun 併購開放源碼資料庫公司 MySQL AB
OSSF::自由軟體鑄造場 - Sun 併購開放源碼資料庫公司 MySQL AB
是我後知後覺了,到今天才發覺有這檔事(雖然我都用PGSQL,沒差)。但是Sun一向以做事機車而聞名,這項收購確實不太算是好消息啊。
是我後知後覺了,到今天才發覺有這檔事(雖然我都用PGSQL,沒差)。但是Sun一向以做事機車而聞名,這項收購確實不太算是好消息啊。
2007年12月31日 星期一
2007年11月1日 星期四
Attansic L1 in Debian
Attansic L1 Gigabit Ethernet driver for Linux v1.0.41.0(也就是華碩主機版隨機光碟片中所附帶者),這個版本有些問題。典型的症狀是下載可以達到全速,但上傳的時候卻會完全堵住。在Linux 2.6.18 x86_64(Debian 4.0r0 Etch)的實測中,確認有此一問題。
遇到此問題,可以到 http://sourceforge.net/projects/atl1 下載新的驅動程式,重新編譯、安裝後即可排除此一問題。
但要注意的是,2.x 版驅動程式需搭配 2.6.19 以上的 kernel ,所以Etch可能要用到 unstable 版的 kernel。我測試過 2.6.22-4 + Atl1 v2.0.7 工作正常。
不喜歡 unstable 版者必須使用 1.x 版的驅動程式。舊版的驅動程式放在,http://www.hogchain.net/attansic/attansic.html。在下測試過 2.6.18-5(aka. dfsg.1-13etch4) + Atl1 v1.2.40.2 工作正常。
比較奇怪的是,在使用 amd64 kernel 環境下編譯 Atl1 v1.2.40.2,於 make 時會出現錯誤訊息,"code model ‘kernel’ not supported in the 32 bit mode"。因為我實在懶得去trace哪邊出了問題,所以就乾脆硬上。方法就是用linux32(apt-get install linux32)作為前導蒙混過去就可以了(測試結果當然是OK!)。
簡單來說,就是
# wget 'ftp://hogchain.net/pub/linux/attansic/vendor_driver/l1-linux-v1.2.40.2.tar.gz'
# tar zxf l1-linux-v1.2.40.2.tar.gz
# cd l1-linux-v1.2.40.2/src
# sudo linux32 make install
就可以收工了。
遇到此問題,可以到 http://sourceforge.net/projects/atl1 下載新的驅動程式,重新編譯、安裝後即可排除此一問題。
但要注意的是,2.x 版驅動程式需搭配 2.6.19 以上的 kernel ,所以Etch可能要用到 unstable 版的 kernel。我測試過 2.6.22-4 + Atl1 v2.0.7 工作正常。
不喜歡 unstable 版者必須使用 1.x 版的驅動程式。舊版的驅動程式放在,http://www.hogchain.net/attansic/attansic.html。在下測試過 2.6.18-5(aka. dfsg.1-13etch4) + Atl1 v1.2.40.2 工作正常。
比較奇怪的是,在使用 amd64 kernel 環境下編譯 Atl1 v1.2.40.2,於 make 時會出現錯誤訊息,"code model ‘kernel’ not supported in the 32 bit mode"。因為我實在懶得去trace哪邊出了問題,所以就乾脆硬上。方法就是用linux32(apt-get install linux32)作為前導蒙混過去就可以了(測試結果當然是OK!)。
簡單來說,就是
# wget 'ftp://hogchain.net/pub/linux/attansic/vendor_driver/l1-linux-v1.2.40.2.tar.gz'
# tar zxf l1-linux-v1.2.40.2.tar.gz
# cd l1-linux-v1.2.40.2/src
# sudo linux32 make install
就可以收工了。
2007年10月31日 星期三
不公平的世界
稍微整理了一下堆積零食的廚櫃--
這真是個不公平的世界的世界,不受歡迎的過了一年還放在這裡積灰塵,受歡迎的隔天就銷售一空,現實就是這麼殘忍。
至於我--
決定了這些冷門傢伙的未來。往後,只要有人來家中拜訪,就努力把他們銷出去;現在,我還是拿起我的最愛,遠離這個道盡事間不公的零食堆吧。
這真是個不公平的世界的世界,不受歡迎的過了一年還放在這裡積灰塵,受歡迎的隔天就銷售一空,現實就是這麼殘忍。
至於我--
決定了這些冷門傢伙的未來。往後,只要有人來家中拜訪,就努力把他們銷出去;現在,我還是拿起我的最愛,遠離這個道盡事間不公的零食堆吧。
2007年10月26日 星期五
GMail IMAP
Official Gmail Blog: Sync your inbox across devices with free IMAP: "post"
真是「千呼萬喚始出來」,有了這個功能之後的Gmail,愈加地是個神兵利器了,現在就算不裝Gspace, GmailFS等外掛,用單純的mail client(Thunderbird, Mutt, Outlook等)也可以對於這個隨處可存取的4G空間,進行folder式的管理了。
不過「猶抱琵琶半遮面」的是,繁體中文的介面似乎還無法依照網頁上的啟動方法設定IMAP,請暫時將語言切換成美式英文,才可以看到這個選項。不過想來這應該不是什麼困難的問題,可以想見不久之後,繁體中文介面也會直接提供這個選項。
真是「千呼萬喚始出來」,有了這個功能之後的Gmail,愈加地是個神兵利器了,現在就算不裝Gspace, GmailFS等外掛,用單純的mail client(Thunderbird, Mutt, Outlook等)也可以對於這個隨處可存取的4G空間,進行folder式的管理了。
不過「猶抱琵琶半遮面」的是,繁體中文的介面似乎還無法依照網頁上的啟動方法設定IMAP,請暫時將語言切換成美式英文,才可以看到這個選項。不過想來這應該不是什麼困難的問題,可以想見不久之後,繁體中文介面也會直接提供這個選項。
2007年10月1日 星期一
2007年9月20日 星期四
咳嗽
這幾天老是咳~咳~咳~,好不容易熬過了最嚴重的幾天,真的感覺快死╭( ̄m ̄*)╮,但現在卻成了不上不下的局面:既不是掛病號也不是痊癒。現在只要安安靜靜地好好工作,惱人的咳嗽就會止住,然而想開口和人交談,聲音還沒發出來,咳~咳~咳~就先衝出來報到。哀~~~~~~
季節交替之際,各位也請保重身體。
季節交替之際,各位也請保重身體。
2007年9月5日 星期三
微軟機關算盡,仍難如意(Open XML)
Taiwan.CNET.com : 企業應用 : 主題中心 : 微軟在Open XML標準表決中跌跤
微軟為將其發展之OOXML推上國際標準的寶座,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甚至連銀彈土石流這種擺明被唾棄的招式都使的出來,可見其用心。
但對於微軟而言,結果似乎不是那麼如意,於稍早ISO的表決過程中,OOXML格式雖獲得已投票中74%的支持,但未獲得規章所訂全體會員2/3支持,結果仍是闖關失敗。因此此一標準化程序將陷入冗長的草案修改與爭辯過程,微軟必須盡力爭取未表態的18個會員的支持,以期在明年二月的第二輪投票中獲得支持。
但要獲得這些未表態會員國的支持,其Open XML草案勢必要經過相當幅度的修改,反對此草案者也可趁此機會大砍特砍,將其中夾帶的專利、含糊定義與非標準技術一一拔除。
如此一來等於是通過一個全新的標準,微軟和他的競爭者同樣都要修改其產品才能符合此標準,但耗費金錢、時間將其推上國際標準,卻僅得這樣的微薄的利益。微軟是否還要繼續燒錢玩下去,或是認份地與ODF共存,我們拭目以待。
微軟為將其發展之OOXML推上國際標準的寶座,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甚至連銀彈土石流這種擺明被唾棄的招式都使的出來,可見其用心。
但對於微軟而言,結果似乎不是那麼如意,於稍早ISO的表決過程中,OOXML格式雖獲得已投票中74%的支持,但未獲得規章所訂全體會員2/3支持,結果仍是闖關失敗。因此此一標準化程序將陷入冗長的草案修改與爭辯過程,微軟必須盡力爭取未表態的18個會員的支持,以期在明年二月的第二輪投票中獲得支持。
但要獲得這些未表態會員國的支持,其Open XML草案勢必要經過相當幅度的修改,反對此草案者也可趁此機會大砍特砍,將其中夾帶的專利、含糊定義與非標準技術一一拔除。
如此一來等於是通過一個全新的標準,微軟和他的競爭者同樣都要修改其產品才能符合此標準,但耗費金錢、時間將其推上國際標準,卻僅得這樣的微薄的利益。微軟是否還要繼續燒錢玩下去,或是認份地與ODF共存,我們拭目以待。
2007年9月2日 星期日
死了一個孩子之後 : 都是網路害的? 還是溝通出了問題? « Mr./Ms. Days - �
「 今天1是全國中小學開學第一天,就傳出一名高職新生燒炭自殺的不幸事件。宜蘭縣這名十五歲的高職學生,因為沉迷電腦網路遊戲,又不滿媽媽把電腦鎖碼,不准他再玩網路線上遊戲,竟然燒炭自殺,還留下遺書說他自己很傻。 」PChome新聞。
這件事情是網路害的嗎?還是溝通出了問題?我想這個答案是見仁見智,各人各有不同的說法。
但殺死他的既不是網路也不是溝通。對,我說這孩子是被殺的,人若不是被逼上絕路又何必自殺。雖然動手的人是自己,但令他別無選擇只能用自己的手結束自己的生命的又是誰?人要面對死亡已經是不容易了,更何況是親手招來死亡。萬萬不能認同那些浪費時間譴責自殺之人,既有餘力做這樣不知所謂的事情,何不將力量放在問題的癥結上--到底是誰逼死這些自殺者的?
那是誰殺了這孩子--是遊戲業者?是家長?我認為非常明顯,即便業者加註警語,要求玩家強制下線,甚至故意將遊戲做的不好玩,也無濟於事。新的娛樂方式不斷地出現,禁的了網路遊戲,卻不過是替下一代娛樂產業創造利基。但人際間的疏離、家庭功能的喪失與當事人意願的不被尊重,以上種種將人逼上絕路的挫折感,卻不是消滅網路遊戲可以解決的。
是誰殺了孩子,答案相當明顯。身邊的人,只要有任何一位願意伸出援手,給他一條活下去的路,誰會想要尋死。
你身邊也有默默不語躲在陰暗角落的人嗎?請不要再說他是文靜、內向,更不要以自以為光明的方式照耀他,這麼做愛之足以害之。越是所謂文靜、內向的人,越是渴望別人能夠傾聽他的心聲,理解什麼才是他需要的。
--「請付出多一點時間 留住你珍惜的人」
1. 該篇報導日期為2007年8月30日
這件事情是網路害的嗎?還是溝通出了問題?我想這個答案是見仁見智,各人各有不同的說法。
但殺死他的既不是網路也不是溝通。對,我說這孩子是被殺的,人若不是被逼上絕路又何必自殺。雖然動手的人是自己,但令他別無選擇只能用自己的手結束自己的生命的又是誰?人要面對死亡已經是不容易了,更何況是親手招來死亡。萬萬不能認同那些浪費時間譴責自殺之人,既有餘力做這樣不知所謂的事情,何不將力量放在問題的癥結上--到底是誰逼死這些自殺者的?
那是誰殺了這孩子--是遊戲業者?是家長?我認為非常明顯,即便業者加註警語,要求玩家強制下線,甚至故意將遊戲做的不好玩,也無濟於事。新的娛樂方式不斷地出現,禁的了網路遊戲,卻不過是替下一代娛樂產業創造利基。但人際間的疏離、家庭功能的喪失與當事人意願的不被尊重,以上種種將人逼上絕路的挫折感,卻不是消滅網路遊戲可以解決的。
是誰殺了孩子,答案相當明顯。身邊的人,只要有任何一位願意伸出援手,給他一條活下去的路,誰會想要尋死。
你身邊也有默默不語躲在陰暗角落的人嗎?請不要再說他是文靜、內向,更不要以自以為光明的方式照耀他,這麼做愛之足以害之。越是所謂文靜、內向的人,越是渴望別人能夠傾聽他的心聲,理解什麼才是他需要的。
--「請付出多一點時間 留住你珍惜的人」
1. 該篇報導日期為2007年8月30日
2007年7月3日 星期二
當GPLv3碰上DRM(二)
繼續上次詳細的解釋。
所謂的「反規避法」(原文作Anti-Circumvention Law),是指禁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之人對於「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進行「規避」。以我國著作權法第80-2條第1項而言,其法條規定為「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可明白這邊説的規避包含「破解」、「破壞」,再參照立法理由尚有「解密(decrypt)」、「解波(descramble)」等。再以美國法(對,就是你熟悉的那個DMCA)而言,任何對於科技保護措施所為的「避免(avoid)」、「迴避(bypass)」、「移除(remove)」、「關閉(deactivate)」或「損壞(impair)」皆屬於這邊所説的規避。如果這樣還不清楚的話,日本法提供了另一種觀點,「將科技保護措施所用的訊號,進行除去、改變之類的行為,導致該措施本來防止的行為,變成無法防止。或使該措施本來想要對複製品進行的妨礙(例如加入雜訊),變成不發生妨礙」。
了解所謂的「規避」之後,更想明白的是,什麼叫做「科技保護措施」,這就得從WCT,WIPO COPY TREATY談起,WIPO是聯合國下的一個專責組織,專門負責有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事宜,其中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即是擬定世界性的著作權保護條約,其成果即為WCT。該條約第11條賦予所有締約國立法義務,必須在其國內法制訂適當的法律保護和有效的法律救濟方式,以對抗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行為。但基於國際利益角力,該條約並沒有明確制定何謂科技保護措施,留待諸國各自表述。我國法則是在第3條並稱之為「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簡而言之,保護的對象要是「著作」,設定保護的人要是「著作權人」,方法必須是「科技的方法」,限制的行為要和著作的「使用」有關。最後,這個措施要「有效的」,這邊説的有效,是指這個科技保護措施在原本的設計上是用以達成上面所説的目的,除非他自始客觀上不能達成效果(指自始設計失誤),不然即便其後被破解,仍為這邊所說的「有效的」。各國對於科技保護措施的定義雖有差異,但台灣的定義基本上還算中規中矩。
要注意的是對於一個「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的保護,除了禁止進行規避之外,用以幫助規避的工具也不允許「流通」(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但許多系統工具本身或多或少都有幫助規避的效果(例如一些raw dump工具就可以用來挖一些廠商不想給你看的資訊),如果把這些工具一律加以禁止,有欠公平。因此各國通常都將規避工具限縮於:(一)主要供破解、破壞或規避之用者,(二)除規避外,其商業用途有限者,以及(三)為供規避之用而行銷者。我國的限縮規定未見於法條之中,而是放在行政命令之中。
因此在過去GPLv2的架構下,如果廠商基於GPL code發展出一套「科技保護措施」程式,此程式在該國法律下被認可為有效的。則於該廠商開始傳送(販賣、出租、公開傳輸等)此保護程式時,你雖然可以基於GPL要求他公開程式碼,但是卻不能對其程式碼進行修改(至少不能使原本被廠商禁止的功能,變成不被禁止),否則可能會觸犯到前述反規避的規定。而且,雖然你可以依照GPL的規定向廠商直接取得原始碼,但是如果你想要對於此原始碼再進行傳送,則可能會觸犯反流通的規定,尤其是當你已經對這個程式碼進行過修改,使原本被禁止的功能變為不禁止時,更是如此。
所以在GPLv2的架構下,產生了保護軟體自由的漏洞,因為廠商並沒有修改程式的授權條件,也確實履行了提供程式碼的義務,但是由於立於契約之外的--「法律」規定,產生了一個可以規避GPL,限制軟體自由的空間。因此,於GPLv3中,嘗試於法律允許的範圍,並於契約可及的範圍內,解決此一問題。
所謂的「反規避法」(原文作Anti-Circumvention Law),是指禁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之人對於「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進行「規避」。以我國著作權法第80-2條第1項而言,其法條規定為「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可明白這邊説的規避包含「破解」、「破壞」,再參照立法理由尚有「解密(decrypt)」、「解波(descramble)」等。再以美國法(對,就是你熟悉的那個DMCA)而言,任何對於科技保護措施所為的「避免(avoid)」、「迴避(bypass)」、「移除(remove)」、「關閉(deactivate)」或「損壞(impair)」皆屬於這邊所説的規避。如果這樣還不清楚的話,日本法提供了另一種觀點,「將科技保護措施所用的訊號,進行除去、改變之類的行為,導致該措施本來防止的行為,變成無法防止。或使該措施本來想要對複製品進行的妨礙(例如加入雜訊),變成不發生妨礙」。
了解所謂的「規避」之後,更想明白的是,什麼叫做「科技保護措施」,這就得從WCT,WIPO COPY TREATY談起,WIPO是聯合國下的一個專責組織,專門負責有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事宜,其中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即是擬定世界性的著作權保護條約,其成果即為WCT。該條約第11條賦予所有締約國立法義務,必須在其國內法制訂適當的法律保護和有效的法律救濟方式,以對抗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行為。但基於國際利益角力,該條約並沒有明確制定何謂科技保護措施,留待諸國各自表述。我國法則是在第3條並稱之為「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簡而言之,保護的對象要是「著作」,設定保護的人要是「著作權人」,方法必須是「科技的方法」,限制的行為要和著作的「使用」有關。最後,這個措施要「有效的」,這邊説的有效,是指這個科技保護措施在原本的設計上是用以達成上面所説的目的,除非他自始客觀上不能達成效果(指自始設計失誤),不然即便其後被破解,仍為這邊所說的「有效的」。各國對於科技保護措施的定義雖有差異,但台灣的定義基本上還算中規中矩。
要注意的是對於一個「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的保護,除了禁止進行規避之外,用以幫助規避的工具也不允許「流通」(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但許多系統工具本身或多或少都有幫助規避的效果(例如一些raw dump工具就可以用來挖一些廠商不想給你看的資訊),如果把這些工具一律加以禁止,有欠公平。因此各國通常都將規避工具限縮於:(一)主要供破解、破壞或規避之用者,(二)除規避外,其商業用途有限者,以及(三)為供規避之用而行銷者。我國的限縮規定未見於法條之中,而是放在行政命令之中。
因此在過去GPLv2的架構下,如果廠商基於GPL code發展出一套「科技保護措施」程式,此程式在該國法律下被認可為有效的。則於該廠商開始傳送(販賣、出租、公開傳輸等)此保護程式時,你雖然可以基於GPL要求他公開程式碼,但是卻不能對其程式碼進行修改(至少不能使原本被廠商禁止的功能,變成不被禁止),否則可能會觸犯到前述反規避的規定。而且,雖然你可以依照GPL的規定向廠商直接取得原始碼,但是如果你想要對於此原始碼再進行傳送,則可能會觸犯反流通的規定,尤其是當你已經對這個程式碼進行過修改,使原本被禁止的功能變為不禁止時,更是如此。
所以在GPLv2的架構下,產生了保護軟體自由的漏洞,因為廠商並沒有修改程式的授權條件,也確實履行了提供程式碼的義務,但是由於立於契約之外的--「法律」規定,產生了一個可以規避GPL,限制軟體自由的空間。因此,於GPLv3中,嘗試於法律允許的範圍,並於契約可及的範圍內,解決此一問題。
2007年7月2日 星期一
當GPLv3碰上DRM(一)
GPLv3一如預期地加入了所謂的「反反規避條款」,讓我們來看看他到底規定了什麼。
GPLv3是否禁止DRM?
再者「傳送」著作,指的就是所有向公眾傳達型的利用方式(如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及散佈型的利用方式(含移轉所有權之散佈、出租等)。將GPL軟體用於網路伺服器,是否必須對客戶提供原始碼,本來有在吵,但最終版的GPLv3基於各種考量,在此明文排除。
第3條:保護使用者的法定權利免於反規避法之威脅
- 被涵蓋的著作不應被視為任何適用法下,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之一部分,且該適用法是用以履行1996年12月20日通過之WIPO著作權條約(WCT)中第11條所規定之義務,或其他禁止或限制該措施的規避之類似的法律。
- 當你傳送被涵蓋的著作時,你便對於基於本授權書關於被涵蓋的著作之實施權利,於影響該權利的範圍內,拋棄任何禁止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法律上的主張,且你亦放棄任何藉由限制此著作的操作或修改為方法,以此對抗著作的使用者、強制你或第三人的法定權利至禁止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意圖。
GPLv3是否禁止DRM?
- 否,你可以使用在GPLv3下發行的程式碼,作為發展任何你喜歡的DRM科技。然而,如果你如此作,第三條規定該系統不該被認定為一個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此意味著如果某人破壞了此DRM,他將亦得以自由散布其軟體,不受DMCA或其他類似法律的規制。
- 一如往常,GNU GPL並不限制人們對於軟體作什麼,他僅是阻止他們限制其他人。
- 「本授權書」:係指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第三版。
- 「此程式」:係指任何受著作權保護之創作,並基於本授權書被授權者。在此所稱的「你」即是指每個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和「接受者」得是為個人或組織。
- 「修改」著作:係指以需要著作權許可的方法對於著作進行複寫,或進行全部或部分地改寫,此有別於製作單純的複製品。依前述方法而生的著作被稱為前著作的「修改版」或「基於」前著作的著作。
- 「被涵蓋的著作」:係指未經修改之此程式或基於此程式的著作。
- 「傳播」著作:係指對其進行任何行為,擅自為之將使你在適用法(著作權)下,直接地或間接地負有侵權責任,但僅將之執行於電腦或對私有的重製物為修改除外。傳播行為包含「重製」、「散佈」(無論修改與否)、「對公眾提供」及在某些國家中其他類似的活動。
- 「傳送」著作:係指任何傳播方式,其使他方能夠製作或接受重製物者。但僅經由電腦網路與使用者互動,卻未伴隨重製物的傳輸者,並非傳送。
- 互動式的使用者介面所顯示的「相關法律聲明」,其範圍包含便捷且明顯的特徵,此特徵:(1)顯示相關的著作權聲明,且(2)告知使用者對著作不負擔保責任(願提供擔保者除外)、被受權人得基於本授權書傳送該著作及如何檢視本授權書之副本。如果該介面顯示使用者命令或選項的列表(像是選單),則於列表中的顯著項目即符合此一規範。
再者「傳送」著作,指的就是所有向公眾傳達型的利用方式(如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及散佈型的利用方式(含移轉所有權之散佈、出租等)。將GPL軟體用於網路伺服器,是否必須對客戶提供原始碼,本來有在吵,但最終版的GPLv3基於各種考量,在此明文排除。
2007年4月14日 星期六
火狐與冰鼬
Fwd: Bloglines - Tetralet: Debian 和 Mozilla(r) 在 Firefox 的 LOGO 和 名稱 上的爭議 - mozcn | Google 網上論壇
把手上的 sarge 換成 etch 後發覺火狐竟然不見了,取而代之的則是冰鼬。一查之下,發覺背後竟然有這段秘辛,這倒是一個好研究題目。說到電腦程式與商標權之間的關係,就不得不讓人想起Sega v. Accolade案,遊戲主機廠商(sega)以遊戲卡夾製造商(accolade)未經授權,在電視螢幕上顯示主機廠商的商標,而提起訴訟(請回想一下,你家遊戲機開機的時候,會秀出一塊欠缺美感彩色碎布並伴隨著一段詭異的音效)。但弔詭的是,之所以會顯示此商標
是因為遊戲機所必須的 initialization code,若無此code則無法載入遊戲;反之,若有此code則會顯示"PRODUCED BY OR UNDER LICENSE FROM SEGA ENTERPRISES LTD"。主機廠商即基於此點和侵害著作權為由,控告哪些沒有經過授權,卻自行利用還原工程製造製造相容遊戲卡夾的製造商(即accolade)。
這個古老的案子和Mozilla與Debian間的爭議差異自然是很大,但令我感到興趣的是商標權的範圍究竟廣到何種程度,就裡而言商標的意義在於「區隔產品與服務」換而言之就是用來讓消費者作為「識別」與「分辨」之用,因此不許非商標權之人擅自使用該商標,以免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或有潛在性地危險(有混淆誤認之虞)。但是現在我們看到的這些案子,其本質都在於以商標權為名,對於其下遊產業產生控制的效果,於過去是遊戲主機廠商欲控制其遊戲卡帶的製造商,於現在而言則是瀏覽器軟體組織欲控制作業系統套件組織。這樣的商標權應用是否恰當?法理上該如何解釋其與自由軟體授權間關係?值得深思。
把手上的 sarge 換成 etch 後發覺火狐竟然不見了,取而代之的則是冰鼬。一查之下,發覺背後竟然有這段秘辛,這倒是一個好研究題目。說到電腦程式與商標權之間的關係,就不得不讓人想起Sega v. Accolade案,遊戲主機廠商(sega)以遊戲卡夾製造商(accolade)未經授權,在電視螢幕上顯示主機廠商的商標,而提起訴訟(請回想一下,你家遊戲機開機的時候,會秀出一塊欠缺美感彩色碎布並伴隨著一段詭異的音效)。但弔詭的是,之所以會顯示此商標
是因為遊戲機所必須的 initialization code,若無此code則無法載入遊戲;反之,若有此code則會顯示"PRODUCED BY OR UNDER LICENSE FROM SEGA ENTERPRISES LTD"。主機廠商即基於此點和侵害著作權為由,控告哪些沒有經過授權,卻自行利用還原工程製造製造相容遊戲卡夾的製造商(即accolade)。
這個古老的案子和Mozilla與Debian間的爭議差異自然是很大,但令我感到興趣的是商標權的範圍究竟廣到何種程度,就裡而言商標的意義在於「區隔產品與服務」換而言之就是用來讓消費者作為「識別」與「分辨」之用,因此不許非商標權之人擅自使用該商標,以免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或有潛在性地危險(有混淆誤認之虞)。但是現在我們看到的這些案子,其本質都在於以商標權為名,對於其下遊產業產生控制的效果,於過去是遊戲主機廠商欲控制其遊戲卡帶的製造商,於現在而言則是瀏覽器軟體組織欲控制作業系統套件組織。這樣的商標權應用是否恰當?法理上該如何解釋其與自由軟體授權間關係?值得深思。
2007年2月16日 星期五
NCC終於知道該打老虎了嗎
NCC委員會議未通過中廣股權移轉案
真是跌破眼鏡,本來一直以為這次中廣會莫名其妙過關的說。因為連主管一般事業結合的公平會,到今天駁回的結合案也是手指頭數的出來。按照手頭上可信的研究資料,自1992年至2003年9月十餘年間只禁止了4件結合案,放行5952案。而這些被通過的案子不乏許多高度爭議性的案子,反之,被禁止的案子不外乎些地區性的有線電視業者(例),與中廣、飛碟這樣全國性媒體影響力確實有差。不過詳細的情形現在還不太清楚,還得看到詳細的處分書後才能判斷,是不是真的有人有那個肩膀來打老虎了。
真是跌破眼鏡,本來一直以為這次中廣會莫名其妙過關的說。因為連主管一般事業結合的公平會,到今天駁回的結合案也是手指頭數的出來。按照手頭上可信的研究資料,自1992年至2003年9月十餘年間只禁止了4件結合案,放行5952案。而這些被通過的案子不乏許多高度爭議性的案子,反之,被禁止的案子不外乎些地區性的有線電視業者(例),與中廣、飛碟這樣全國性媒體影響力確實有差。不過詳細的情形現在還不太清楚,還得看到詳細的處分書後才能判斷,是不是真的有人有那個肩膀來打老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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