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0日 星期二
2008年11月21日 星期五
2008年10月18日 星期六
USB Device Over Current Status Detected
今天家裡Gillain前方USB突然間不能用,換了好幾隻裝置情形都是一樣,確定應該是主機的問題。硬著頭皮重新開機,竟然就死了。
症狀是開機執行POST之後,會出現USB Device Over Current Status Detected,然後就會在15秒後關機。
問了google後,他說可能有三,一:BIOS有問題、二:USB Device有問題、三:USB前面版短路。
稍微踹了一下,發現答案是「三」,所以把USB前面版拔掉後,機器就正常了,壞處是現在要用裝置都必須繞道後方。這個機殼才買沒多久,現在在考慮是不是要買個類似的USB前面板來置換。
症狀是開機執行POST之後,會出現USB Device Over Current Status Detected,然後就會在15秒後關機。
問了google後,他說可能有三,一:BIOS有問題、二:USB Device有問題、三:USB前面版短路。
稍微踹了一下,發現答案是「三」,所以把USB前面版拔掉後,機器就正常了,壞處是現在要用裝置都必須繞道後方。這個機殼才買沒多久,現在在考慮是不是要買個類似的USB前面板來置換。
2008年8月3日 星期日
2008年2月10日 星期日
OSSF::自由軟體鑄造場 - Sun 併購開放源碼資料庫公司 MySQL AB
OSSF::自由軟體鑄造場 - Sun 併購開放源碼資料庫公司 MySQL AB
是我後知後覺了,到今天才發覺有這檔事(雖然我都用PGSQL,沒差)。但是Sun一向以做事機車而聞名,這項收購確實不太算是好消息啊。
是我後知後覺了,到今天才發覺有這檔事(雖然我都用PGSQL,沒差)。但是Sun一向以做事機車而聞名,這項收購確實不太算是好消息啊。
2007年12月31日 星期一
2007年11月1日 星期四
Attansic L1 in Debian
Attansic L1 Gigabit Ethernet driver for Linux v1.0.41.0(也就是華碩主機版隨機光碟片中所附帶者),這個版本有些問題。典型的症狀是下載可以達到全速,但上傳的時候卻會完全堵住。在Linux 2.6.18 x86_64(Debian 4.0r0 Etch)的實測中,確認有此一問題。
遇到此問題,可以到 http://sourceforge.net/projects/atl1 下載新的驅動程式,重新編譯、安裝後即可排除此一問題。
但要注意的是,2.x 版驅動程式需搭配 2.6.19 以上的 kernel ,所以Etch可能要用到 unstable 版的 kernel。我測試過 2.6.22-4 + Atl1 v2.0.7 工作正常。
不喜歡 unstable 版者必須使用 1.x 版的驅動程式。舊版的驅動程式放在,http://www.hogchain.net/attansic/attansic.html。在下測試過 2.6.18-5(aka. dfsg.1-13etch4) + Atl1 v1.2.40.2 工作正常。
比較奇怪的是,在使用 amd64 kernel 環境下編譯 Atl1 v1.2.40.2,於 make 時會出現錯誤訊息,"code model ‘kernel’ not supported in the 32 bit mode"。因為我實在懶得去trace哪邊出了問題,所以就乾脆硬上。方法就是用linux32(apt-get install linux32)作為前導蒙混過去就可以了(測試結果當然是OK!)。
簡單來說,就是
# wget 'ftp://hogchain.net/pub/linux/attansic/vendor_driver/l1-linux-v1.2.40.2.tar.gz'
# tar zxf l1-linux-v1.2.40.2.tar.gz
# cd l1-linux-v1.2.40.2/src
# sudo linux32 make install
就可以收工了。
遇到此問題,可以到 http://sourceforge.net/projects/atl1 下載新的驅動程式,重新編譯、安裝後即可排除此一問題。
但要注意的是,2.x 版驅動程式需搭配 2.6.19 以上的 kernel ,所以Etch可能要用到 unstable 版的 kernel。我測試過 2.6.22-4 + Atl1 v2.0.7 工作正常。
不喜歡 unstable 版者必須使用 1.x 版的驅動程式。舊版的驅動程式放在,http://www.hogchain.net/attansic/attansic.html。在下測試過 2.6.18-5(aka. dfsg.1-13etch4) + Atl1 v1.2.40.2 工作正常。
比較奇怪的是,在使用 amd64 kernel 環境下編譯 Atl1 v1.2.40.2,於 make 時會出現錯誤訊息,"code model ‘kernel’ not supported in the 32 bit mode"。因為我實在懶得去trace哪邊出了問題,所以就乾脆硬上。方法就是用linux32(apt-get install linux32)作為前導蒙混過去就可以了(測試結果當然是OK!)。
簡單來說,就是
# wget 'ftp://hogchain.net/pub/linux/attansic/vendor_driver/l1-linux-v1.2.40.2.tar.gz'
# tar zxf l1-linux-v1.2.40.2.tar.gz
# cd l1-linux-v1.2.40.2/src
# sudo linux32 make install
就可以收工了。
2007年10月31日 星期三
不公平的世界
稍微整理了一下堆積零食的廚櫃--
這真是個不公平的世界的世界,不受歡迎的過了一年還放在這裡積灰塵,受歡迎的隔天就銷售一空,現實就是這麼殘忍。
至於我--
決定了這些冷門傢伙的未來。往後,只要有人來家中拜訪,就努力把他們銷出去;現在,我還是拿起我的最愛,遠離這個道盡事間不公的零食堆吧。
這真是個不公平的世界的世界,不受歡迎的過了一年還放在這裡積灰塵,受歡迎的隔天就銷售一空,現實就是這麼殘忍。
至於我--
決定了這些冷門傢伙的未來。往後,只要有人來家中拜訪,就努力把他們銷出去;現在,我還是拿起我的最愛,遠離這個道盡事間不公的零食堆吧。
2007年10月26日 星期五
GMail IMAP
Official Gmail Blog: Sync your inbox across devices with free IMAP: "post"
真是「千呼萬喚始出來」,有了這個功能之後的Gmail,愈加地是個神兵利器了,現在就算不裝Gspace, GmailFS等外掛,用單純的mail client(Thunderbird, Mutt, Outlook等)也可以對於這個隨處可存取的4G空間,進行folder式的管理了。
不過「猶抱琵琶半遮面」的是,繁體中文的介面似乎還無法依照網頁上的啟動方法設定IMAP,請暫時將語言切換成美式英文,才可以看到這個選項。不過想來這應該不是什麼困難的問題,可以想見不久之後,繁體中文介面也會直接提供這個選項。
真是「千呼萬喚始出來」,有了這個功能之後的Gmail,愈加地是個神兵利器了,現在就算不裝Gspace, GmailFS等外掛,用單純的mail client(Thunderbird, Mutt, Outlook等)也可以對於這個隨處可存取的4G空間,進行folder式的管理了。
不過「猶抱琵琶半遮面」的是,繁體中文的介面似乎還無法依照網頁上的啟動方法設定IMAP,請暫時將語言切換成美式英文,才可以看到這個選項。不過想來這應該不是什麼困難的問題,可以想見不久之後,繁體中文介面也會直接提供這個選項。
2007年10月1日 星期一
2007年9月20日 星期四
咳嗽
這幾天老是咳~咳~咳~,好不容易熬過了最嚴重的幾天,真的感覺快死╭( ̄m ̄*)╮,但現在卻成了不上不下的局面:既不是掛病號也不是痊癒。現在只要安安靜靜地好好工作,惱人的咳嗽就會止住,然而想開口和人交談,聲音還沒發出來,咳~咳~咳~就先衝出來報到。哀~~~~~~
季節交替之際,各位也請保重身體。
季節交替之際,各位也請保重身體。
2007年9月5日 星期三
微軟機關算盡,仍難如意(Open XML)
Taiwan.CNET.com : 企業應用 : 主題中心 : 微軟在Open XML標準表決中跌跤
微軟為將其發展之OOXML推上國際標準的寶座,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甚至連銀彈土石流這種擺明被唾棄的招式都使的出來,可見其用心。
但對於微軟而言,結果似乎不是那麼如意,於稍早ISO的表決過程中,OOXML格式雖獲得已投票中74%的支持,但未獲得規章所訂全體會員2/3支持,結果仍是闖關失敗。因此此一標準化程序將陷入冗長的草案修改與爭辯過程,微軟必須盡力爭取未表態的18個會員的支持,以期在明年二月的第二輪投票中獲得支持。
但要獲得這些未表態會員國的支持,其Open XML草案勢必要經過相當幅度的修改,反對此草案者也可趁此機會大砍特砍,將其中夾帶的專利、含糊定義與非標準技術一一拔除。
如此一來等於是通過一個全新的標準,微軟和他的競爭者同樣都要修改其產品才能符合此標準,但耗費金錢、時間將其推上國際標準,卻僅得這樣的微薄的利益。微軟是否還要繼續燒錢玩下去,或是認份地與ODF共存,我們拭目以待。
微軟為將其發展之OOXML推上國際標準的寶座,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甚至連銀彈土石流這種擺明被唾棄的招式都使的出來,可見其用心。
但對於微軟而言,結果似乎不是那麼如意,於稍早ISO的表決過程中,OOXML格式雖獲得已投票中74%的支持,但未獲得規章所訂全體會員2/3支持,結果仍是闖關失敗。因此此一標準化程序將陷入冗長的草案修改與爭辯過程,微軟必須盡力爭取未表態的18個會員的支持,以期在明年二月的第二輪投票中獲得支持。
但要獲得這些未表態會員國的支持,其Open XML草案勢必要經過相當幅度的修改,反對此草案者也可趁此機會大砍特砍,將其中夾帶的專利、含糊定義與非標準技術一一拔除。
如此一來等於是通過一個全新的標準,微軟和他的競爭者同樣都要修改其產品才能符合此標準,但耗費金錢、時間將其推上國際標準,卻僅得這樣的微薄的利益。微軟是否還要繼續燒錢玩下去,或是認份地與ODF共存,我們拭目以待。
2007年9月2日 星期日
死了一個孩子之後 : 都是網路害的? 還是溝通出了問題? « Mr./Ms. Days - �
「 今天1是全國中小學開學第一天,就傳出一名高職新生燒炭自殺的不幸事件。宜蘭縣這名十五歲的高職學生,因為沉迷電腦網路遊戲,又不滿媽媽把電腦鎖碼,不准他再玩網路線上遊戲,竟然燒炭自殺,還留下遺書說他自己很傻。 」PChome新聞。
這件事情是網路害的嗎?還是溝通出了問題?我想這個答案是見仁見智,各人各有不同的說法。
但殺死他的既不是網路也不是溝通。對,我說這孩子是被殺的,人若不是被逼上絕路又何必自殺。雖然動手的人是自己,但令他別無選擇只能用自己的手結束自己的生命的又是誰?人要面對死亡已經是不容易了,更何況是親手招來死亡。萬萬不能認同那些浪費時間譴責自殺之人,既有餘力做這樣不知所謂的事情,何不將力量放在問題的癥結上--到底是誰逼死這些自殺者的?
那是誰殺了這孩子--是遊戲業者?是家長?我認為非常明顯,即便業者加註警語,要求玩家強制下線,甚至故意將遊戲做的不好玩,也無濟於事。新的娛樂方式不斷地出現,禁的了網路遊戲,卻不過是替下一代娛樂產業創造利基。但人際間的疏離、家庭功能的喪失與當事人意願的不被尊重,以上種種將人逼上絕路的挫折感,卻不是消滅網路遊戲可以解決的。
是誰殺了孩子,答案相當明顯。身邊的人,只要有任何一位願意伸出援手,給他一條活下去的路,誰會想要尋死。
你身邊也有默默不語躲在陰暗角落的人嗎?請不要再說他是文靜、內向,更不要以自以為光明的方式照耀他,這麼做愛之足以害之。越是所謂文靜、內向的人,越是渴望別人能夠傾聽他的心聲,理解什麼才是他需要的。
--「請付出多一點時間 留住你珍惜的人」
1. 該篇報導日期為2007年8月30日
這件事情是網路害的嗎?還是溝通出了問題?我想這個答案是見仁見智,各人各有不同的說法。
但殺死他的既不是網路也不是溝通。對,我說這孩子是被殺的,人若不是被逼上絕路又何必自殺。雖然動手的人是自己,但令他別無選擇只能用自己的手結束自己的生命的又是誰?人要面對死亡已經是不容易了,更何況是親手招來死亡。萬萬不能認同那些浪費時間譴責自殺之人,既有餘力做這樣不知所謂的事情,何不將力量放在問題的癥結上--到底是誰逼死這些自殺者的?
那是誰殺了這孩子--是遊戲業者?是家長?我認為非常明顯,即便業者加註警語,要求玩家強制下線,甚至故意將遊戲做的不好玩,也無濟於事。新的娛樂方式不斷地出現,禁的了網路遊戲,卻不過是替下一代娛樂產業創造利基。但人際間的疏離、家庭功能的喪失與當事人意願的不被尊重,以上種種將人逼上絕路的挫折感,卻不是消滅網路遊戲可以解決的。
是誰殺了孩子,答案相當明顯。身邊的人,只要有任何一位願意伸出援手,給他一條活下去的路,誰會想要尋死。
你身邊也有默默不語躲在陰暗角落的人嗎?請不要再說他是文靜、內向,更不要以自以為光明的方式照耀他,這麼做愛之足以害之。越是所謂文靜、內向的人,越是渴望別人能夠傾聽他的心聲,理解什麼才是他需要的。
--「請付出多一點時間 留住你珍惜的人」
1. 該篇報導日期為2007年8月30日
2007年7月3日 星期二
當GPLv3碰上DRM(二)
繼續上次詳細的解釋。
所謂的「反規避法」(原文作Anti-Circumvention Law),是指禁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之人對於「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進行「規避」。以我國著作權法第80-2條第1項而言,其法條規定為「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可明白這邊説的規避包含「破解」、「破壞」,再參照立法理由尚有「解密(decrypt)」、「解波(descramble)」等。再以美國法(對,就是你熟悉的那個DMCA)而言,任何對於科技保護措施所為的「避免(avoid)」、「迴避(bypass)」、「移除(remove)」、「關閉(deactivate)」或「損壞(impair)」皆屬於這邊所説的規避。如果這樣還不清楚的話,日本法提供了另一種觀點,「將科技保護措施所用的訊號,進行除去、改變之類的行為,導致該措施本來防止的行為,變成無法防止。或使該措施本來想要對複製品進行的妨礙(例如加入雜訊),變成不發生妨礙」。
了解所謂的「規避」之後,更想明白的是,什麼叫做「科技保護措施」,這就得從WCT,WIPO COPY TREATY談起,WIPO是聯合國下的一個專責組織,專門負責有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事宜,其中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即是擬定世界性的著作權保護條約,其成果即為WCT。該條約第11條賦予所有締約國立法義務,必須在其國內法制訂適當的法律保護和有效的法律救濟方式,以對抗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行為。但基於國際利益角力,該條約並沒有明確制定何謂科技保護措施,留待諸國各自表述。我國法則是在第3條並稱之為「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簡而言之,保護的對象要是「著作」,設定保護的人要是「著作權人」,方法必須是「科技的方法」,限制的行為要和著作的「使用」有關。最後,這個措施要「有效的」,這邊説的有效,是指這個科技保護措施在原本的設計上是用以達成上面所説的目的,除非他自始客觀上不能達成效果(指自始設計失誤),不然即便其後被破解,仍為這邊所說的「有效的」。各國對於科技保護措施的定義雖有差異,但台灣的定義基本上還算中規中矩。
要注意的是對於一個「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的保護,除了禁止進行規避之外,用以幫助規避的工具也不允許「流通」(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但許多系統工具本身或多或少都有幫助規避的效果(例如一些raw dump工具就可以用來挖一些廠商不想給你看的資訊),如果把這些工具一律加以禁止,有欠公平。因此各國通常都將規避工具限縮於:(一)主要供破解、破壞或規避之用者,(二)除規避外,其商業用途有限者,以及(三)為供規避之用而行銷者。我國的限縮規定未見於法條之中,而是放在行政命令之中。
因此在過去GPLv2的架構下,如果廠商基於GPL code發展出一套「科技保護措施」程式,此程式在該國法律下被認可為有效的。則於該廠商開始傳送(販賣、出租、公開傳輸等)此保護程式時,你雖然可以基於GPL要求他公開程式碼,但是卻不能對其程式碼進行修改(至少不能使原本被廠商禁止的功能,變成不被禁止),否則可能會觸犯到前述反規避的規定。而且,雖然你可以依照GPL的規定向廠商直接取得原始碼,但是如果你想要對於此原始碼再進行傳送,則可能會觸犯反流通的規定,尤其是當你已經對這個程式碼進行過修改,使原本被禁止的功能變為不禁止時,更是如此。
所以在GPLv2的架構下,產生了保護軟體自由的漏洞,因為廠商並沒有修改程式的授權條件,也確實履行了提供程式碼的義務,但是由於立於契約之外的--「法律」規定,產生了一個可以規避GPL,限制軟體自由的空間。因此,於GPLv3中,嘗試於法律允許的範圍,並於契約可及的範圍內,解決此一問題。
所謂的「反規避法」(原文作Anti-Circumvention Law),是指禁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之人對於「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進行「規避」。以我國著作權法第80-2條第1項而言,其法條規定為「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可明白這邊説的規避包含「破解」、「破壞」,再參照立法理由尚有「解密(decrypt)」、「解波(descramble)」等。再以美國法(對,就是你熟悉的那個DMCA)而言,任何對於科技保護措施所為的「避免(avoid)」、「迴避(bypass)」、「移除(remove)」、「關閉(deactivate)」或「損壞(impair)」皆屬於這邊所説的規避。如果這樣還不清楚的話,日本法提供了另一種觀點,「將科技保護措施所用的訊號,進行除去、改變之類的行為,導致該措施本來防止的行為,變成無法防止。或使該措施本來想要對複製品進行的妨礙(例如加入雜訊),變成不發生妨礙」。
了解所謂的「規避」之後,更想明白的是,什麼叫做「科技保護措施」,這就得從WCT,WIPO COPY TREATY談起,WIPO是聯合國下的一個專責組織,專門負責有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事宜,其中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即是擬定世界性的著作權保護條約,其成果即為WCT。該條約第11條賦予所有締約國立法義務,必須在其國內法制訂適當的法律保護和有效的法律救濟方式,以對抗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行為。但基於國際利益角力,該條約並沒有明確制定何謂科技保護措施,留待諸國各自表述。我國法則是在第3條並稱之為「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簡而言之,保護的對象要是「著作」,設定保護的人要是「著作權人」,方法必須是「科技的方法」,限制的行為要和著作的「使用」有關。最後,這個措施要「有效的」,這邊説的有效,是指這個科技保護措施在原本的設計上是用以達成上面所説的目的,除非他自始客觀上不能達成效果(指自始設計失誤),不然即便其後被破解,仍為這邊所說的「有效的」。各國對於科技保護措施的定義雖有差異,但台灣的定義基本上還算中規中矩。
要注意的是對於一個「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的保護,除了禁止進行規避之外,用以幫助規避的工具也不允許「流通」(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但許多系統工具本身或多或少都有幫助規避的效果(例如一些raw dump工具就可以用來挖一些廠商不想給你看的資訊),如果把這些工具一律加以禁止,有欠公平。因此各國通常都將規避工具限縮於:(一)主要供破解、破壞或規避之用者,(二)除規避外,其商業用途有限者,以及(三)為供規避之用而行銷者。我國的限縮規定未見於法條之中,而是放在行政命令之中。
因此在過去GPLv2的架構下,如果廠商基於GPL code發展出一套「科技保護措施」程式,此程式在該國法律下被認可為有效的。則於該廠商開始傳送(販賣、出租、公開傳輸等)此保護程式時,你雖然可以基於GPL要求他公開程式碼,但是卻不能對其程式碼進行修改(至少不能使原本被廠商禁止的功能,變成不被禁止),否則可能會觸犯到前述反規避的規定。而且,雖然你可以依照GPL的規定向廠商直接取得原始碼,但是如果你想要對於此原始碼再進行傳送,則可能會觸犯反流通的規定,尤其是當你已經對這個程式碼進行過修改,使原本被禁止的功能變為不禁止時,更是如此。
所以在GPLv2的架構下,產生了保護軟體自由的漏洞,因為廠商並沒有修改程式的授權條件,也確實履行了提供程式碼的義務,但是由於立於契約之外的--「法律」規定,產生了一個可以規避GPL,限制軟體自由的空間。因此,於GPLv3中,嘗試於法律允許的範圍,並於契約可及的範圍內,解決此一問題。
2007年7月2日 星期一
當GPLv3碰上DRM(一)
GPLv3一如預期地加入了所謂的「反反規避條款」,讓我們來看看他到底規定了什麼。
GPLv3是否禁止DRM?
再者「傳送」著作,指的就是所有向公眾傳達型的利用方式(如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及散佈型的利用方式(含移轉所有權之散佈、出租等)。將GPL軟體用於網路伺服器,是否必須對客戶提供原始碼,本來有在吵,但最終版的GPLv3基於各種考量,在此明文排除。
第3條:保護使用者的法定權利免於反規避法之威脅
- 被涵蓋的著作不應被視為任何適用法下,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之一部分,且該適用法是用以履行1996年12月20日通過之WIPO著作權條約(WCT)中第11條所規定之義務,或其他禁止或限制該措施的規避之類似的法律。
- 當你傳送被涵蓋的著作時,你便對於基於本授權書關於被涵蓋的著作之實施權利,於影響該權利的範圍內,拋棄任何禁止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法律上的主張,且你亦放棄任何藉由限制此著作的操作或修改為方法,以此對抗著作的使用者、強制你或第三人的法定權利至禁止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意圖。
GPLv3是否禁止DRM?
- 否,你可以使用在GPLv3下發行的程式碼,作為發展任何你喜歡的DRM科技。然而,如果你如此作,第三條規定該系統不該被認定為一個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此意味著如果某人破壞了此DRM,他將亦得以自由散布其軟體,不受DMCA或其他類似法律的規制。
- 一如往常,GNU GPL並不限制人們對於軟體作什麼,他僅是阻止他們限制其他人。
- 「本授權書」:係指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第三版。
- 「此程式」:係指任何受著作權保護之創作,並基於本授權書被授權者。在此所稱的「你」即是指每個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和「接受者」得是為個人或組織。
- 「修改」著作:係指以需要著作權許可的方法對於著作進行複寫,或進行全部或部分地改寫,此有別於製作單純的複製品。依前述方法而生的著作被稱為前著作的「修改版」或「基於」前著作的著作。
- 「被涵蓋的著作」:係指未經修改之此程式或基於此程式的著作。
- 「傳播」著作:係指對其進行任何行為,擅自為之將使你在適用法(著作權)下,直接地或間接地負有侵權責任,但僅將之執行於電腦或對私有的重製物為修改除外。傳播行為包含「重製」、「散佈」(無論修改與否)、「對公眾提供」及在某些國家中其他類似的活動。
- 「傳送」著作:係指任何傳播方式,其使他方能夠製作或接受重製物者。但僅經由電腦網路與使用者互動,卻未伴隨重製物的傳輸者,並非傳送。
- 互動式的使用者介面所顯示的「相關法律聲明」,其範圍包含便捷且明顯的特徵,此特徵:(1)顯示相關的著作權聲明,且(2)告知使用者對著作不負擔保責任(願提供擔保者除外)、被受權人得基於本授權書傳送該著作及如何檢視本授權書之副本。如果該介面顯示使用者命令或選項的列表(像是選單),則於列表中的顯著項目即符合此一規範。
再者「傳送」著作,指的就是所有向公眾傳達型的利用方式(如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及散佈型的利用方式(含移轉所有權之散佈、出租等)。將GPL軟體用於網路伺服器,是否必須對客戶提供原始碼,本來有在吵,但最終版的GPLv3基於各種考量,在此明文排除。
2007年4月14日 星期六
火狐與冰鼬
Fwd: Bloglines - Tetralet: Debian 和 Mozilla(r) 在 Firefox 的 LOGO 和 名稱 上的爭議 - mozcn | Google 網上論壇
把手上的 sarge 換成 etch 後發覺火狐竟然不見了,取而代之的則是冰鼬。一查之下,發覺背後竟然有這段秘辛,這倒是一個好研究題目。說到電腦程式與商標權之間的關係,就不得不讓人想起Sega v. Accolade案,遊戲主機廠商(sega)以遊戲卡夾製造商(accolade)未經授權,在電視螢幕上顯示主機廠商的商標,而提起訴訟(請回想一下,你家遊戲機開機的時候,會秀出一塊欠缺美感彩色碎布並伴隨著一段詭異的音效)。但弔詭的是,之所以會顯示此商標
是因為遊戲機所必須的 initialization code,若無此code則無法載入遊戲;反之,若有此code則會顯示"PRODUCED BY OR UNDER LICENSE FROM SEGA ENTERPRISES LTD"。主機廠商即基於此點和侵害著作權為由,控告哪些沒有經過授權,卻自行利用還原工程製造製造相容遊戲卡夾的製造商(即accolade)。
這個古老的案子和Mozilla與Debian間的爭議差異自然是很大,但令我感到興趣的是商標權的範圍究竟廣到何種程度,就裡而言商標的意義在於「區隔產品與服務」換而言之就是用來讓消費者作為「識別」與「分辨」之用,因此不許非商標權之人擅自使用該商標,以免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或有潛在性地危險(有混淆誤認之虞)。但是現在我們看到的這些案子,其本質都在於以商標權為名,對於其下遊產業產生控制的效果,於過去是遊戲主機廠商欲控制其遊戲卡帶的製造商,於現在而言則是瀏覽器軟體組織欲控制作業系統套件組織。這樣的商標權應用是否恰當?法理上該如何解釋其與自由軟體授權間關係?值得深思。
把手上的 sarge 換成 etch 後發覺火狐竟然不見了,取而代之的則是冰鼬。一查之下,發覺背後竟然有這段秘辛,這倒是一個好研究題目。說到電腦程式與商標權之間的關係,就不得不讓人想起Sega v. Accolade案,遊戲主機廠商(sega)以遊戲卡夾製造商(accolade)未經授權,在電視螢幕上顯示主機廠商的商標,而提起訴訟(請回想一下,你家遊戲機開機的時候,會秀出一塊欠缺美感彩色碎布並伴隨著一段詭異的音效)。但弔詭的是,之所以會顯示此商標
是因為遊戲機所必須的 initialization code,若無此code則無法載入遊戲;反之,若有此code則會顯示"PRODUCED BY OR UNDER LICENSE FROM SEGA ENTERPRISES LTD"。主機廠商即基於此點和侵害著作權為由,控告哪些沒有經過授權,卻自行利用還原工程製造製造相容遊戲卡夾的製造商(即accolade)。
這個古老的案子和Mozilla與Debian間的爭議差異自然是很大,但令我感到興趣的是商標權的範圍究竟廣到何種程度,就裡而言商標的意義在於「區隔產品與服務」換而言之就是用來讓消費者作為「識別」與「分辨」之用,因此不許非商標權之人擅自使用該商標,以免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或有潛在性地危險(有混淆誤認之虞)。但是現在我們看到的這些案子,其本質都在於以商標權為名,對於其下遊產業產生控制的效果,於過去是遊戲主機廠商欲控制其遊戲卡帶的製造商,於現在而言則是瀏覽器軟體組織欲控制作業系統套件組織。這樣的商標權應用是否恰當?法理上該如何解釋其與自由軟體授權間關係?值得深思。
2007年2月16日 星期五
NCC終於知道該打老虎了嗎
NCC委員會議未通過中廣股權移轉案
真是跌破眼鏡,本來一直以為這次中廣會莫名其妙過關的說。因為連主管一般事業結合的公平會,到今天駁回的結合案也是手指頭數的出來。按照手頭上可信的研究資料,自1992年至2003年9月十餘年間只禁止了4件結合案,放行5952案。而這些被通過的案子不乏許多高度爭議性的案子,反之,被禁止的案子不外乎些地區性的有線電視業者(例),與中廣、飛碟這樣全國性媒體影響力確實有差。不過詳細的情形現在還不太清楚,還得看到詳細的處分書後才能判斷,是不是真的有人有那個肩膀來打老虎了。
真是跌破眼鏡,本來一直以為這次中廣會莫名其妙過關的說。因為連主管一般事業結合的公平會,到今天駁回的結合案也是手指頭數的出來。按照手頭上可信的研究資料,自1992年至2003年9月十餘年間只禁止了4件結合案,放行5952案。而這些被通過的案子不乏許多高度爭議性的案子,反之,被禁止的案子不外乎些地區性的有線電視業者(例),與中廣、飛碟這樣全國性媒體影響力確實有差。不過詳細的情形現在還不太清楚,還得看到詳細的處分書後才能判斷,是不是真的有人有那個肩膀來打老虎了。
2007年2月15日 星期四
揉揉眼睛,這真的是wiki的logo嗎
wiki-en.jpg (JPEG Image, 180x251 pixels)
是被駭了還是Jimmy Wales在這個去死去死團的暴動日
祝大家有情人終成眷屬?
(為防有人湮滅證據,上面還放一個有圖有真相。)
2007年2月12日 星期一
往日不再,君子無道
近來,常聽到人在感嘆現在的政局混亂致使國家空轉,這我亦身有同感。但,有許多朋友把原因歸咎於現在的政壇上無治國之能人,並且緬懷於過去所謂精英領導的年代,認為現在之混亂乃是因為主政者之無能所造成。對此,在下難以茍同,並且必須指出,這是無能之人推諉卸責的說法。更明白地說,台灣的亂象是的根源是來自於台灣人的無能(包含我)。將罪過推給政治人物,是為了消除對於自己的無力找理由,別忘了,這些政治人物就是我們選出來的,即使你沒有投票給他,甚至是你投的是「杜爛票」,你也是間接地將他推向高位。因為,我們接受了這個選舉制度,我們奉行民主的遊戲規則,所以使他成為領導者,「他的行為,我們的責任」。將罪過推給媒體,是為了自己的低劣品味找藉口,別忘了,這些媒體是靠收視率而活的,就是因為我們都愛看這些低劣的節目,所以媒體才不斷地推出這些內容。
你要政治人物有德有能,回到精英領導的年代,讓他領導大家走向光明的未來嗎?別傻了,歷史是無法回頭的,只要有出眾的人物出現,抹黑毀謗必然接踵而至,所謂的清者自清是在蓋棺之後才能夠還其清白,而在當下此人便已經被封殺了,這將導致--有德之人都是已死之人,在這樣的社會中,你永遠都可以舉出有德之精英,但他們不是死了就是下野,檯面上永遠不會有好人,這就是我們台灣人造就出來的荒謬。
當今真的沒有才徳兼備之人嗎?絕對有,只要你能夠放下成見,聽其言觀其行,人才無所不在。但謠言毀謗卻從來沒有停過,因為「惡意」是人類之本性,就個人而言或許者只有微不足道的小惡,但在整個社會之中卻凝聚為「巨大的惡意」,每個人其實都是此一「巨大的惡意」的構成,為整個社會共謀的「共犯結構」。而這樣的「惡意」凝聚於心,發乎成言語,就成了謠言毀謗,是以只要人類還是人類,這樣見不得人好的「惡意言語」就不可能停止。過去,要抑制這樣的傷害可以使用言論管制與思想控制,言論管制可以使用報禁、書禁、秘密警察來達成,思想控制則透過宗教、教育來形成。但是隨著時代的演進,上述的手段皆已崩潰,在言論自由、信仰自由、講學自由的前提下,言論管制與思想控制已經是完全不可行的方案,所以我們看到此「巨大的惡意」不斷地在我們的社會中凝聚、發酵。現在,國家的手再也不可以伸到我們的心中,抑制每個人心中小惡的責任落在每個個人的身上,而今這些「惡意言語」仍持續傷害我們的社會,就是我們台灣人們每一個個人的無能。
即便國家強行管制言論,阻擋一切惡意攻訐,但在所謂的「最高道德標準」的前提下,仍然會造成「活人無好人」的窘境。因為既稱最高,所以你用永遠可以提出比現在的標準更高的標準,最終導致高不可及的荒謬標準。即便被攻擊者本身是百年難得一見的完美無瑕,但是只要他的配偶、子女、下屬有任何可挑剔之處,在「最高道德標準」的命題下,其人也必須概括承受,而且不限於此,隨著時間的發展,師生、兄弟、朋友或其他的關係人,也將在所謂的「最高道德標準」影響下,一一被視為評斷標準。所以,適當道德標準才是一個成熟的政治環境中應有的標準。何謂適當的道德標準,於政治而言即是符合「政治倫理」之行為準則。何謂「政治倫理」,即是於政治--此一特定領域中的倫理,是諸多「特定領域倫理」中的一種。何謂倫理,即是社會中每一個人的價值觀所凝聚而成的共識,而從事領域工作之人應在此社會共識中扮演何種角色即是所謂的「特定領域倫理」。過去,台灣人都習慣於「條件給付」式的倫理與價值觀,但在思想控制與時代變遷的雙重影響下,過去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世界觀已經完全與社會現況脫節。現在,在此新時代中,我們無法凝聚一個共識作為大家都能遵守的行為準則,只能一昧地要求更高的標準,如此任性妄為,如小孩子般地無理取鬧,亦是我們台灣人之無能。
台灣之亂,在於全體成員之無能。所以,即便自外國引進新穎之制度,但由於程度不足,只能仿其外表而無能學其內涵。此非制度之不良,而是我們無能執行,導致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變成更加畸形的體制。又,體制即便不良,若有才德兼備之人能夠撥亂反正,則尚有可為,但現在的台灣不但毀謗、流言充塞,而且對於執政之人一昧雞蛋中挑骨頭,結果是弄走了不怎麼爛蘋果,換上一個真正的爛蘋果,再弄掉了一個爛蘋果,換上一個更爛的蘋果。再加上人亡政息之惡習,政策每每難以持久,導致為政之人別無選擇,所有政策唯有求快、求短、求立竿見影,否則誰知道明天還有誰記得要去執行前人的政策。如此,體制不良、人謀不臧台灣怎能不亂?
所以唯一治療之法唯從根本做起,提昇我們每一個的知識與智識,使整體國家社會文化得以提昇,從根本層面支撐民主、法制、憲政之社會體制,讓適才之人皆能發揮所長,不因惡意攻訐而去職。對的政策不會因為執政更替而中斷,如此施政方能可長可久。至此,制度健全且適才適用,台灣方能由亂而治。
你要政治人物有德有能,回到精英領導的年代,讓他領導大家走向光明的未來嗎?別傻了,歷史是無法回頭的,只要有出眾的人物出現,抹黑毀謗必然接踵而至,所謂的清者自清是在蓋棺之後才能夠還其清白,而在當下此人便已經被封殺了,這將導致--有德之人都是已死之人,在這樣的社會中,你永遠都可以舉出有德之精英,但他們不是死了就是下野,檯面上永遠不會有好人,這就是我們台灣人造就出來的荒謬。
當今真的沒有才徳兼備之人嗎?絕對有,只要你能夠放下成見,聽其言觀其行,人才無所不在。但謠言毀謗卻從來沒有停過,因為「惡意」是人類之本性,就個人而言或許者只有微不足道的小惡,但在整個社會之中卻凝聚為「巨大的惡意」,每個人其實都是此一「巨大的惡意」的構成,為整個社會共謀的「共犯結構」。而這樣的「惡意」凝聚於心,發乎成言語,就成了謠言毀謗,是以只要人類還是人類,這樣見不得人好的「惡意言語」就不可能停止。過去,要抑制這樣的傷害可以使用言論管制與思想控制,言論管制可以使用報禁、書禁、秘密警察來達成,思想控制則透過宗教、教育來形成。但是隨著時代的演進,上述的手段皆已崩潰,在言論自由、信仰自由、講學自由的前提下,言論管制與思想控制已經是完全不可行的方案,所以我們看到此「巨大的惡意」不斷地在我們的社會中凝聚、發酵。現在,國家的手再也不可以伸到我們的心中,抑制每個人心中小惡的責任落在每個個人的身上,而今這些「惡意言語」仍持續傷害我們的社會,就是我們台灣人們每一個個人的無能。
即便國家強行管制言論,阻擋一切惡意攻訐,但在所謂的「最高道德標準」的前提下,仍然會造成「活人無好人」的窘境。因為既稱最高,所以你用永遠可以提出比現在的標準更高的標準,最終導致高不可及的荒謬標準。即便被攻擊者本身是百年難得一見的完美無瑕,但是只要他的配偶、子女、下屬有任何可挑剔之處,在「最高道德標準」的命題下,其人也必須概括承受,而且不限於此,隨著時間的發展,師生、兄弟、朋友或其他的關係人,也將在所謂的「最高道德標準」影響下,一一被視為評斷標準。所以,適當道德標準才是一個成熟的政治環境中應有的標準。何謂適當的道德標準,於政治而言即是符合「政治倫理」之行為準則。何謂「政治倫理」,即是於政治--此一特定領域中的倫理,是諸多「特定領域倫理」中的一種。何謂倫理,即是社會中每一個人的價值觀所凝聚而成的共識,而從事領域工作之人應在此社會共識中扮演何種角色即是所謂的「特定領域倫理」。過去,台灣人都習慣於「條件給付」式的倫理與價值觀,但在思想控制與時代變遷的雙重影響下,過去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世界觀已經完全與社會現況脫節。現在,在此新時代中,我們無法凝聚一個共識作為大家都能遵守的行為準則,只能一昧地要求更高的標準,如此任性妄為,如小孩子般地無理取鬧,亦是我們台灣人之無能。
台灣之亂,在於全體成員之無能。所以,即便自外國引進新穎之制度,但由於程度不足,只能仿其外表而無能學其內涵。此非制度之不良,而是我們無能執行,導致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變成更加畸形的體制。又,體制即便不良,若有才德兼備之人能夠撥亂反正,則尚有可為,但現在的台灣不但毀謗、流言充塞,而且對於執政之人一昧雞蛋中挑骨頭,結果是弄走了不怎麼爛蘋果,換上一個真正的爛蘋果,再弄掉了一個爛蘋果,換上一個更爛的蘋果。再加上人亡政息之惡習,政策每每難以持久,導致為政之人別無選擇,所有政策唯有求快、求短、求立竿見影,否則誰知道明天還有誰記得要去執行前人的政策。如此,體制不良、人謀不臧台灣怎能不亂?
所以唯一治療之法唯從根本做起,提昇我們每一個的知識與智識,使整體國家社會文化得以提昇,從根本層面支撐民主、法制、憲政之社會體制,讓適才之人皆能發揮所長,不因惡意攻訐而去職。對的政策不會因為執政更替而中斷,如此施政方能可長可久。至此,制度健全且適才適用,台灣方能由亂而治。
2007年2月10日 星期六
成敗論
成敗論
--有機會卻不能把握,謂之失敗。
若為時不我予,乃時也命也,而人力既然難以改天數,則無所謂得失損益,一切如常。
若為能力不足,則可以此激勵自我,轉挫折為助力,將來未必不能再得,如此可謂小敗。
若為半途而廢,勝負未定而自敗,則即便先前已有相當之成果,也因此光芒盡失,如此可謂大敗。
若為有欠思慮,自始至終不知勝敗之關鍵何在,徒然一場忙,則是所謂相公、墊背,如此可謂完敗。
若為一念差池,以至於本該成者而不成,非死傷杜驚之局卻敗於其中,則當搥胸頓足,責怪自己之無智,如此可謂愚蠢之敗。
所以,欲成事,明察局勢與謹慎抉擇乃基本中的基本。其次,辨明機會之所在,方向對了才有成事之可能性。其三,堅持到最後,不到勝負分曉不言敗。至於能力高低,世上本無絕對優劣,一時得失不過是勉勵自己再接再勵。最後,運氣非人力能定,有人因為一時運氣而成,卻也有人因為一時運氣而敗,似乎無理,但這也是這世界有趣、可愛之處。
--有機會卻不能把握,謂之失敗。
若為時不我予,乃時也命也,而人力既然難以改天數,則無所謂得失損益,一切如常。
若為能力不足,則可以此激勵自我,轉挫折為助力,將來未必不能再得,如此可謂小敗。
若為半途而廢,勝負未定而自敗,則即便先前已有相當之成果,也因此光芒盡失,如此可謂大敗。
若為有欠思慮,自始至終不知勝敗之關鍵何在,徒然一場忙,則是所謂相公、墊背,如此可謂完敗。
若為一念差池,以至於本該成者而不成,非死傷杜驚之局卻敗於其中,則當搥胸頓足,責怪自己之無智,如此可謂愚蠢之敗。
所以,欲成事,明察局勢與謹慎抉擇乃基本中的基本。其次,辨明機會之所在,方向對了才有成事之可能性。其三,堅持到最後,不到勝負分曉不言敗。至於能力高低,世上本無絕對優劣,一時得失不過是勉勵自己再接再勵。最後,運氣非人力能定,有人因為一時運氣而成,卻也有人因為一時運氣而敗,似乎無理,但這也是這世界有趣、可愛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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