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日 星期二

當GPLv3碰上DRM(二)

繼續上次詳細的解釋。

所謂的「反規避法」(原文作Anti-Circumvention Law),是指禁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之人對於「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進行「規避」。以我國著作權法第80-2條第1項而言,其法條規定為「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可明白這邊説的規避包含「破解」、「破壞」,再參照立法理由尚有「解密(decrypt)」、「解波(descramble)」等。再以美國法(對,就是你熟悉的那個DMCA)而言,任何對於科技保護措施所為的「避免(avoid)」、「迴避(bypass)」、「移除(remove)」、「關閉(deactivate)」或「損壞(impair)」皆屬於這邊所説的規避。如果這樣還不清楚的話,日本法提供了另一種觀點,「將科技保護措施所用的訊號,進行除去、改變之類的行為,導致該措施本來防止的行為,變成無法防止。或使該措施本來想要對複製品進行的妨礙(例如加入雜訊),變成不發生妨礙」。

了解所謂的「規避」之後,更想明白的是,什麼叫做「科技保護措施」,這就得從WCTWIPO COPY TREATY談起,WIPO是聯合國下的一個專責組織,專門負責有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事宜,其中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即是擬定世界性的著作權保護條約,其成果即為WCT。該條約第11條賦予所有締約國立法義務,必須在其國內法制訂適當的法律保護和有效的法律救濟方式,以對抗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行為。但基於國際利益角力,該條約並沒有明確制定何謂科技保護措施,留待諸國各自表述。我國法則是在第3條並稱之為「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簡而言之,保護的對象要是「著作」,設定保護的人要是「著作權人」,方法必須是「科技的方法」,限制的行為要和著作的「使用」有關。最後,這個措施要「有效」,這邊説的有效,是指這個科技保護措施在原本的設計上是用以達成上面所説的目的,除非他自始客觀上不能達成效果(指自始設計失誤),不然即便其後被破解,仍為這邊所說的「有效的」。各國對於科技保護措施的定義雖有差異,但台灣的定義基本上還算中規中矩。

要注意的是對於一個「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的保護,除了禁止進行規避之外,用以幫助規避的工具也不允許「流通」(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但許多系統工具本身或多或少都有幫助規避的效果(例如一些raw dump工具就可以用來挖一些廠商不想給你看的資訊),如果把這些工具一律加以禁止,有欠公平。因此各國通常都將規避工具限縮於:(一)主要供破解、破壞或規避之用者,(二)除規避外,其商業用途有限者,以及(三)為供規避之用而行銷者。我國的限縮規定未見於法條之中,而是放在行政命令之中。

因此在過去GPLv2的架構下,如果廠商基於GPL code發展出一套「科技保護措施」程式,此程式在該國法律下被認可為有效的。則於該廠商開始傳送(販賣、出租、公開傳輸等)此保護程式時,你雖然可以基於GPL要求他公開程式碼,但是卻不能對其程式碼進行修改(至少不能使原本被廠商禁止的功能,變成不被禁止),否則可能會觸犯到前述反規避的規定。而且,雖然你可以依照GPL的規定向廠商直接取得原始碼,但是如果你想要對於此原始碼再進行傳送,則可能會觸犯反流通的規定,尤其是當你已經對這個程式碼進行過修改,使原本被禁止的功能變為不禁止時,更是如此。

所以在GPLv2的架構下,產生了保護軟體自由的漏洞,因為廠商並沒有修改程式的授權條件,也確實履行了提供程式碼的義務,但是由於立於契約之外的--「法律」規定,產生了一個可以規避GPL,限制軟體自由的空間。因此,於GPLv3中,嘗試於法律允許的範圍,並於契約可及的範圍內,解決此一問題。

2007年7月2日 星期一

當GPLv3碰上DRM(一)

GPLv3一如預期地加入了所謂的「反反規避條款」,讓我們來看看他到底規定了什麼。

3條:保護使用者的法定權利免於反規避法之威脅

  • 被涵蓋的著作不應被視為任何適用法下,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之一部分,且該適用法是用以履行1996年12月20日通過之WIPO著作權條約(WCT)中第11條所規定之義務,或其他禁止或限制該措施的規避之類似的法律。
  • 當你傳送被涵蓋的著作時,你便對於基於本授權書關於被涵蓋的著作之實施權利,於影響該權利的範圍內,拋棄任何禁止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法律上的主張,且你亦放棄任何藉由限制此著作的操作或修改為方法,以此對抗著作的使用者、強制你或第三人的法定權利至禁止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意圖
看不懂是正常的。所以,簡單來説這條到底想表達什麼意思?GPLv3 FAQ如是説:
GPLv3是否禁止DRM?
  • 否,你可以使用在GPLv3下發行的程式碼,作為發展任何你喜歡的DRM科技。然而,如果你如此作,第三條規定該系統不該被認定為一個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此意味著如果某人破壞了此DRM,他將亦得以自由散布其軟體,不受DMCA或其他類似法律的規制。
  • 一如往常,GNU GPL並不限制人們對於軟體作什麼,他僅是阻止他們限制其他人。
詳細來説,依照第0條之定義:
  • 「本授權書」:係指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第三版。
  • 「此程式」:係指任何受著作權保護之創作,並基於本授權書被授權者。在此所稱的「你」即是指每個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和「接受者」得是為個人或組織。
  • 「修改」著作:係指以需要著作權許可的方法對於著作進行複寫,或進行全部或部分地改寫,此有別於製作單純的複製品。依前述方法而生的著作被稱為前著作的「修改版」或「基於」前著作的著作。
  • 「被涵蓋的著作」:係指未經修改之此程式或基於此程式的著作。
  • 「傳播」著作:係指對其進行任何行為,擅自為之將使你在適用法(著作權)下,直接地或間接地負有侵權責任,但僅將之執行於電腦或對私有的重製物為修改除外。傳播行為包含「重製」、「散佈」(無論修改與否)、「對公眾提供」及在某些國家中其他類似的活動。
  • 「傳送」著作:係指任何傳播方式,其使他方能夠製作或接受重製物者。但僅經由電腦網路與使用者互動,卻未伴隨重製物的傳輸者,並非傳送。
  • 互動式的使用者介面所顯示的「相關法律聲明」,其範圍包含便捷且明顯的特徵,此特徵:(1)顯示相關的著作權聲明,且(2)告知使用者對著作不負擔保責任(願提供擔保者除外)、被受權人得基於本授權書傳送該著作及如何檢視本授權書之副本。如果該介面顯示使用者命令或選項的列表(像是選單),則於列表中的顯著項目即符合此一規範。
解釋之,這裡所謂的「傳播」著作,於我國法指的就著作權法第22~29條所規定的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但要注意有些權利跟電腦程式本身的性質相衝突難以適用),未經著作權利人許可,擅自為之將使你負上直接或間接侵害著作權的責任。但僅將之執行於電腦即便會發生暫時性重製,且電腦程式的暫時性重製在我國法下仍全然屬於著作權利人所專有的重製範圍內,但GPLv3並不對此作任何限制。另外,私有的重製物為修改但並未做進一步公開散佈,雖然也可能在我國法下被解釋為暫時性重製(甚至改作?),但GPLv3仍表示不對此作任何限制。
再者「傳送」著作,指的就是所有向公眾傳達型的利用方式(如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及散佈型的利用方式(含移轉所有權之散佈、出租等)。將GPL軟體用於網路伺服器,是否必須對客戶提供原始碼,本來有在吵,但最終版的GPLv3基於各種考量,在此明文排除。

2007年4月14日 星期六

火狐與冰鼬

Fwd: Bloglines - Tetralet: Debian 和 Mozilla(r) 在 Firefox 的 LOGO 和 名稱 上的爭議 - mozcn | Google 網上論壇

把手上的 sarge 換成 etch 後發覺火狐竟然不見了,取而代之的則是冰鼬。一查之下,發覺背後竟然有這段秘辛,這倒是一個好研究題目。說到電腦程式與商標權之間的關係,就不得不讓人想起Sega v. Accolade案,遊戲主機廠商(sega)以遊戲卡夾製造商(accolade)未經授權,在電視螢幕上顯示主機廠商的商標,而提起訴訟(請回想一下,你家遊戲機開機的時候,會秀出一塊欠缺美感彩色碎布並伴隨著一段詭異的音效)。但弔詭的是,之所以會顯示此商標
是因為遊戲機所必須的 initialization code,若無此code則無法載入遊戲;反之,若有此code則會顯示"PRODUCED BY OR UNDER LICENSE FROM SEGA ENTERPRISES LTD"。主機廠商即基於此點和侵害著作權為由,控告哪些沒有經過授權,卻自行利用還原工程製造製造相容遊戲卡夾的製造商(即accolade)。

這個古老的案子和Mozilla與Debian間的爭議差異自然是很大,但令我感到興趣的是商標權的範圍究竟廣到何種程度,就裡而言商標的意義在於「區隔產品與服務」換而言之就是用來讓消費者作為「識別」與「分辨」之用,因此不許非商標權之人擅自使用該商標,以免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或有潛在性地危險(有混淆誤認之虞)。但是現在我們看到的這些案子,其本質都在於以商標權為名,對於其下遊產業產生控制的效果,於過去是遊戲主機廠商欲控制其遊戲卡帶的製造商,於現在而言則是瀏覽器軟體組織欲控制作業系統套件組織。這樣的商標權應用是否恰當?法理上該如何解釋其與自由軟體授權間關係?值得深思。

2007年2月16日 星期五

NCC終於知道該打老虎了嗎

NCC委員會議未通過中廣股權移轉案

真是跌破眼鏡,本來一直以為這次中廣會莫名其妙過關的說。因為連主管一般事業結合的公平會,到今天駁回的結合案也是手指頭數的出來。按照手頭上可信的研究資料,自1992年至2003年9月十餘年間只禁止了4件結合案,放行5952案。而這些被通過的案子不乏許多高度爭議性的案子,反之,被禁止的案子不外乎些地區性的有線電視業者(),與中廣飛碟這樣全國性媒體影響力確實有差。不過詳細的情形現在還不太清楚,還得看到詳細的處分書後才能判斷,是不是真的有人有那個肩膀來打老虎了。

2007年2月15日 星期四

揉揉眼睛,這真的是wiki的logo嗎





wiki-en.jpg (JPEG Image, 180x251 pixels)
是被駭了還是Jimmy Wales在
祝大家有情人終成眷屬
(為防有人湮滅證據,上面還放一個有圖有真相。)

2007年2月12日 星期一

往日不再,君子無道

近來,常聽到人在感嘆現在的政局混亂致使國家空轉,這我亦身有同感。但,有許多朋友把原因歸咎於現在的政壇上無治國之能人,並且緬懷於過去所謂精英領導的年代,認為現在之混亂乃是因為主政者之無能所造成。對此,在下難以茍同,並且必須指出,這是無能之人推諉卸責的說法。更明白地說,台灣的亂象是的根源是來自於台灣人的無能(包含我)。將罪過推給政治人物,是為了消除對於自己的無力找理由,別忘了,這些政治人物就是我們選出來的,即使你沒有投票給他,甚至是你投的是「杜爛票」,你也是間接地將他推向高位。因為,我們接受了這個選舉制度,我們奉行民主的遊戲規則,所以使他成為領導者,「他的行為,我們的責任」。將罪過推給媒體,是為了自己的低劣品味找藉口,別忘了,這些媒體是靠收視率而活的,就是因為我們都愛看這些低劣的節目,所以媒體才不斷地推出這些內容。

你要政治人物有德有能,回到精英領導的年代,讓他領導大家走向光明的未來嗎?別傻了,歷史是無法回頭的,只要有出眾的人物出現,抹黑毀謗必然接踵而至,所謂的清者自清是在蓋棺之後才能夠還其清白,而在當下此人便已經被封殺了,這將導致--有德之人都是已死之人,在這樣的社會中,你永遠都可以舉出有德之精英,但他們不是死了就是下野,檯面上永遠不會有好人,這就是我們台灣人造就出來的荒謬。

當今真的沒有才徳兼備之人嗎?絕對有,只要你能夠放下成見,聽其言觀其行,人才無所不在。但謠言毀謗卻從來沒有停過,因為「惡意」是人類之本性,就個人而言或許者只有微不足道的小惡,但在整個社會之中卻凝聚為「巨大的惡意」,每個人其實都是此一「巨大的惡意」的構成,為整個社會共謀的「共犯結構」。而這樣的「惡意」凝聚於心,發乎成言語,就成了謠言毀謗,是以只要人類還是人類,這樣見不得人好的「惡意言語」就不可能停止。過去,要抑制這樣的傷害可以使用言論管制與思想控制,言論管制可以使用報禁、書禁、秘密警察來達成,思想控制則透過宗教、教育來形成。但是隨著時代的演進,上述的手段皆已崩潰,在言論自由、信仰自由、講學自由的前提下,言論管制與思想控制已經是完全不可行的方案,所以我們看到此「巨大的惡意」不斷地在我們的社會中凝聚、發酵。現在,國家的手再也不可以伸到我們的心中,抑制每個人心中小惡的責任落在每個個人的身上,而今這些「惡意言語」仍持續傷害我們的社會,就是我們台灣人們每一個個人的無能。

即便國家強行管制言論,阻擋一切惡意攻訐,但在所謂的「最高道德標準」的前提下,仍然會造成「活人無好人」的窘境。因為既稱最高,所以你用永遠可以提出比現在的標準更高的標準,最終導致高不可及的荒謬標準。即便被攻擊者本身是百年難得一見的完美無瑕,但是只要他的配偶、子女、下屬有任何可挑剔之處,在「最高道德標準」的命題下,其人也必須概括承受,而且不限於此,隨著時間的發展,師生、兄弟、朋友或其他的關係人,也將在所謂的「最高道德標準」影響下,一一被視為評斷標準。所以,適當道德標準才是一個成熟的政治環境中應有的標準。何謂適當的道德標準,於政治而言即是符合「政治倫理」之行為準則。何謂「政治倫理」,即是於政治--此一特定領域中的倫理,是諸多「特定領域倫理」中的一種。何謂倫理,即是社會中每一個人的價值觀所凝聚而成的共識,而從事領域工作之人應在此社會共識中扮演何種角色即是所謂的「特定領域倫理」。過去,台灣人都習慣於「條件給付」式的倫理與價值觀,但在思想控制與時代變遷的雙重影響下,過去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世界觀已經完全與社會現況脫節。現在,在此新時代中,我們無法凝聚一個共識作為大家都能遵守的行為準則,只能一昧地要求更高的標準,如此任性妄為,如小孩子般地無理取鬧,亦是我們台灣人之無能。

台灣之亂,在於全體成員之無能。所以,即便自外國引進新穎之制度,但由於程度不足,只能仿其外表而無能學其內涵。此非制度之不良,而是我們無能執行,導致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變成更加畸形的體制。又,體制即便不良,若有才德兼備之人能夠撥亂反正,則尚有可為,但現在的台灣不但毀謗、流言充塞,而且對於執政之人一昧雞蛋中挑骨頭,結果是弄走了不怎麼爛蘋果,換上一個真正的爛蘋果,再弄掉了一個爛蘋果,換上一個更爛的蘋果。再加上人亡政息之惡習,政策每每難以持久,導致為政之人別無選擇,所有政策唯有求快、求短、求立竿見影,否則誰知道明天還有誰記得要去執行前人的政策。如此,體制不良、人謀不臧台灣怎能不亂?

所以唯一治療之法唯從根本做起,提昇我們每一個的知識與智識,使整體國家社會文化得以提昇,從根本層面支撐民主、法制、憲政之社會體制,讓適才之人皆能發揮所長,不因惡意攻訐而去職。對的政策不會因為執政更替而中斷,如此施政方能可長可久。至此,制度健全且適才適用,台灣方能由亂而治。

2007年2月10日 星期六

成敗論

成敗論
--有機會卻不能把握,謂之失敗。

若為時不我予,乃時也命也,而人力既然難以改天數,則無所謂得失損益,一切如常。
若為能力不足,則可以此激勵自我,轉挫折為助力,將來未必不能再得,如此可謂小敗。
若為半途而廢,勝負未定而自敗,則即便先前已有相當之成果,也因此光芒盡失,如此可謂大敗。
若為有欠思慮,自始至終不知勝敗之關鍵何在,徒然一場忙,則是所謂相公、墊背,如此可謂完敗。
若為一念差池,以至於本該成者而不成,非死傷杜驚之局卻敗於其中,則當搥胸頓足,責怪自己之無智,如此可謂愚蠢之敗。

所以,欲成事,明察局勢與謹慎抉擇乃基本中的基本。其次,辨明機會之所在,方向對了才有成事之可能性。其三,堅持到最後,不到勝負分曉不言敗。至於能力高低,世上本無絕對優劣,一時得失不過是勉勵自己再接再勵。最後,運氣非人力能定,有人因為一時運氣而成,卻也有人因為一時運氣而敗,似乎無理,但這也是這世界有趣、可愛之處。

2007年2月8日 星期四

繪畫練習3


練習重點,描繪不規則曲線、材質的使用。練習的目標則是錢包老大。

寫C程式,請勿硬幹

人之力有其窮也。
所以不要想所有的東西都自己生,能夠找工具就先用工具吧!當然,如果用工具比不用還麻煩的話,自然也要爽快地放棄,自己生。不過,面對的問題已經複雜到這種程度的話,恐怕也不是一個人能夠應付的程度,你需要的是一個團隊。
不過這邊說的是,可以輔助開發小程式或是製作原型的工具。首先編譯器本身的建議不妨一聽,所以像是用gcc的話就可以用-Wall參數,聽聽他的忠告,其實常常可以避免你做一些笨事情。更進階地,使用lint工具(例如Splint)給你更多的建議,但是有時候他會囉唆一些多餘的事情,如果你確定你就是要做這個罕見的操作,那麼那些多餘的建議聽聽就好,不用凡事依著他。然後程式要記得維持清晰明瞭的排版,這部分你最好花點心思自己維護,雖然不會影響程式的執行結果,可是每當你要改版或除錯的時候,你就會感激自己當時多花的這點心力。也是有幫助排版的工具啦,例如有名的indent,不過這些工具時零時不靈,有時候他工作的很好,這時候你就謝天謝地,但有時候他反而會把程式碼弄得更糟糕,反而更難閱讀。不過,通常發生indent搞砸的時候,原本寫code的人也要負一半的責任,因為導致indent誤判的原因常出自於原本的程式碼太過於畸形。
程式難免遇上意外,遇到意外要記得處理,起不要把鍋子蓋起來就以為沒事,晚點湯汁連鍋蓋一起炸飛,整個廚房就毀了。所以,請記得檢查每個function的傳回值,除非你本來就是設計目的就是要忽略其結果。除了傳回值之外,很多function還會在發生錯誤的時候設定全域變數errno,請參考每個function的手冊和errno.h對於各種意外做出處理。另外,自己定義的function也要跟隨著標準函式庫的風格,傳回適當的傳回值,並依據情形適時地設定與回存errno。然後,雖然這年頭「結構化程式設計」已經成為金科玉律,換句話說就是叫你不要用goto,但是凡規則必有例外,規矩之外還要懂得變通,例如上面說的針對每種errno做出處理,如果在乘上所呼叫的function各數,將導致錯誤處理用的code大幅倍增,導致錯誤處理比真正做事的code還多,這時候可以運用goto簡化相同類型錯誤的處理。不過這邊goto的用法,不是讓你把程式便成像義大利面那樣糾結在一起,而是要做成類似 C++ or Java 中那種 try { ... } catch { ... } final {...} 哪種效果。
(待續....)

繪畫練習2


上次的練習在於熟悉軟體的操作,所以挑了一個全是直線條而且全黑的Model。第二個練習則找了滑鼠小姐來入鏡,練習的重點在於掌握曲線線條與色彩在光線照耀下的變化。

Taiwan.CNET.com : 新聞專區 : 數位產品 : 蘋果執行長:解放音樂 放棄DRM技術

Taiwan.CNET.com : 新聞專區 : 數位產品 : 蘋果執行長:解放音樂 放棄DRM技術

繼上次的「數位版權管理已死?!」中的Yahoo!跳出來批DRM,這次連DRM的既得利益者蘋果都跳出來唱衰DRM了。有些人當然會說這是蘋果為了轉移壟斷市場的指控而做出來模糊焦點的行為,但是仔細研究iTunes Store的商業模式可以發覺,蘋果根本不需要DRM,現在的線上音樂銷售根本不是他的主要收益來源,而只是加分作用。開放市場,引進更多的線上音樂銷售競爭者只會使iPod賣的更好,增加蘋果的收益。而由於是市場的第一位進入者,所以後來即便有競爭者的加入,使其失去獨占地位,但仍可保持優勢,而且不用擔心反壟斷法對其開刀。因此,不論是撥放設備端還是音樂販售端,去DRM都是有利的,反倒是如果繼續使用DRM,就得受致於音樂公司的維修合約,對蘋果而言可說是芒刺在背,不除不快。
能夠有此遠見,投注在non-DRM的數位音樂,不得不佩服Jobs是個狠角色。

繪畫練習


最近看了hidamari sketch動畫本身是不錯啦,不過新房監督的動畫都有一種電波。受到此大宇宙意志的感招,再度提起久違的畫筆(其實是滑鼠),也來個繪畫練習。
為了不要再增加我的挫折感(最近滿挫折的),還是從簡單的靜物開始吧。首先是我面前的喇叭遭殃了。喇叭先生,這兩年承蒙你照顧了,我今天把會把你畫的很酷的。

2006年11月12日 星期日

「糖果子彈」讀後有感

封底引言:
我不想變成大人--

 傲慢,就知道逕自宣揚不合理的主意、反覆著無聊的藉口,然後用一堆簡單就能夠看透的道理搪塞小孩子。

可是,我想快點變成大人--

 因為自己實在太弱了、太悲慘了,手中沒有能夠戰鬥的武器,我知道再這樣下去,我會氣絕在這個小小的鎮上。

我想要真的子彈。
但書中又告訴讀者,小孩子總是沒有實彈,有的只是糖果,用糖果做的子彈是沒有辦法擊發的喔!所以頂多是讓你渾身都是黏滿糖漿罷了。所以:
手持糖果的孩子是無法與這個世界對抗的。
雖說這本小說,劇情結構不是那麼合邏輯,而人物間的對白和表現也略嫌造作,但其中表現出的那股無奈與灰暗卻是貨真價實的感情。這種無奈的感覺其實在每個人的成長過程中多或多或少曾間感受過,也未此痛苦過,或甚至想要反抗過,但是隨著歲月的流逝,你我是否(刻意)淡忘這了種感情,抹消掉這些記憶?意圖使自己成為一個符合「標準規格」的社會人,並將這份灰暗強加於後輩,並且理直氣壯地認為:「這一切都是因為我對他們的愛。」

在下何其幸運,不但接受到的灰暗遠比其他人來的少,亦從未將這份不幸轉移給他人,所以我一定得說:
「請停止世代間的剝削,別再妄自決定小孩子的未來;請把決定未來的權利交還給他們,即使是小孩子--每個人都該有他不可剝奪的自由。」

2006年11月7日 星期二

我是會緊張的......

原本只是抱著姑且試試的心態去投稿,想說賺個經驗不錯。

初審(三百字大綱) 順利地通過了。

在孵了兩個月的蛋之後,終於生出篇東西。但之後反覆修正,卻總是不滿意,改了前面覺得後面跟不上,所以又連著改了後面,後面改了又導致前面的東西不足,所以又得改前面,作為呼應。改來改去一不小心總字數破表了(兩萬字),只好忍痛整段刪掉,刪完造成文意的斷層,又得想個辦法接起來。最後在一萬個不願意下,趕在截稿的最後一日把文章寄出去(用快遞)。

接下來是等待,文章已經不在我手中,這孩子的命運最後會飄向何方呢?

複審過了,耶~~耶~~耶~~╰( ̄▽ ̄)╯,努力終於有點成果,雖然不大,但是也該高興一下不是嗎?喔,會收到論文集但不確定是否能夠發表。沒關係,初次嘗試有這樣的結果我已心滿意足了。

恩,通知說我有30分鐘可以講,哇~~好棒,預期以上的成果,恩~~仔細看看,好像除了我以外上台的都是師父級以上的大咖~~汗( ̄口 ̄)!!,這......這......這......這......好像有點拼說。仔細想想,當初因為改文章改到心浮氣燥,這篇文章完全缺乏溫、良、恭等等美德,用詞略嫌辛辣、直接,更不妙的是被我文章中點(批)到的單位,單位主管竟然是與談人之一,囧rz。不過這應該是想多了,絕不會有人拿機槍掃我的(肯定!)。重點還是我要如何把握這寶貴的第一次經驗,把文章裡想表達的東西正確的傳達給與會的朋友,才是真正我該花心思的地方。但是,我還是會緊張的啊~~抖、抖、抖。

請教過師父之後,得到了寶貴的建議:

  1. 30分鐘的報告在各種論文報告中,已經算是長時間了,但如何掌握行進速度,把握時間,讓聽眾在時間內了解重點,仍然是個問題。
  2. 投影片的編制不可以是用敘事法,而該以聽眾的角度設計,引起聽眾的興趣、引起聽眾的思考,進而使與會的主持人、報告人、與談人、聽眾們能夠互相對談、討論,這是報告人的義務。
  3. 在開始和結束的時候,都記得要對大會的邀請、主持人、與談人、聽眾們表示感謝。
  4. 但開始時的致謝不可過長,以免聽眾們的精神渙散掉。
  5. 對於其他報告人的內容,可以在適當的地方,加以肯定與回應(不過這有點難,因為我到現在還沒看過其他報告人的文章)。當然最後也要列入感謝。
  6. 表達自己想法時,儘可能保持謙遜(重要,在場全是長輩)。
  7. 觀點被攻擊時,不要急著反駁或辯論,可以『退一步,慢慢輕鬆的想、語氣和緩愉悅的答覆』。(這裡是討論,非是打仗,不用跟人你死我活,重點在於讓各種思想互相交流,孰是孰非每個人心中自有判斷)

各位看官是否還有別的建議嗎?

2006年11月2日 星期四

中共:我們真的沒有檢查網路啦

中共:我們真的沒有檢查網路啦

引述報導內容:
中方官員:……在中國,我們沒有封鎖網站的軟體。有時會有存取上的困難,但那是不同的問題。我知道有些同僚在辦公室裡用網路廣播收聽BBC(英國國家廣播公司),我也聽到有人說在中國看不到BBC,或者被封鎖。我真的不知道他們說這些事的原因,我們完全沒有限制。
恩,各位看官們,你們相信嗎?

不論如何我絕對支持把「我們真的沒有檢查網路啦」收錄到2006經典十大名言之中!

2006年10月20日 星期五

文言維基百科

文言維基百科

今天在wiki裡找一些科技名詞的通俗解釋(以方便我跟鄉民溝通),突然眼尖看到左手邊那排「In other languages」出現了「古文 /文言文」自然忍不住手賤按下去,不按則已,一按妙趣無窮,雖不至於捧腹大笑,卻也令我笑不可抑。

當然,如我這般被髮左衽之人,對能書寫文言文的七步之才,自然只有萬分欽佩,高山仰止,但是、但是、但是,只要一看到這些科技翻譯名詞和文言文兜在一起,我心中的kuso魂就忍不住猛烈爆發啊~~~,原諒我吧。

不過這個全新(現在還不滿兩百條)的百科似乎需要更多的「專業協助」,看到討論區內有此對話
  • 不知可有日語文言文維基百科否? Dreamer in Utopia 13:37, 18 十月 2006 (UTC)

日語文言?文言即古東亞共同語,無謂日語文言。--孔明居士 14:52, 18 十月 2006 (UTC)

想來答話者是沒有看過万葉集吧,真要有人在此wiki上書寫万葉仮名文,說不定還會被當作是火星派來的。

2006年10月17日 星期二

數位版權管理已死?!

EFF: DeepLinks

誠如報導者所言,這已經不是Yahoo第一次嚴厲批評DRM(數位版權管理)了,Yahoo對於數位音樂的態度應是相當明顯了,而另一網路龍頭google則是表態近期不會淌數位音樂這趟混水,(但YouTube卻是另一個更大陀的混水啊)

但對於報導者所訴求的,要各大數位音樂廠商放下DRM,我想應該是很難達成的,原因不但是各大廠商宣稱的盜版問題,也別忘了設置DRM是有很高的成本的,廠商們砸大錢做出來的這些技術,(雖然是虛弱到一隻賣克筆就能破解掉),也需要回收成本的。

但是,正如Yahoo Music的那位主管所言,理智的消費者也不會笨笨的去買那些又貴又礙手礙腳的DRM音樂。因此,最終地DRM將因市場因素走上末路,但是要讓所有大廠都承認這件事情恐怕不是一年兩年的事情,而在這之前數位音樂市場的交易秩序將持續混沌不明,這個僵局不是法律或是科技能夠解決的。

而在DRM破局之後,音樂廠商真的會乖乖放下DRM嗎?又或是採取更激烈、更極端的手段呢?這問題,現在誰也無法肯定。因此,說數位版權管理已死,現在恐怕還太早,但可以肯定的是數位音樂前途多艱,這倒是無庸置疑的。

2006年10月2日 星期一

哇咧 又被人搶先了

一念之差當年沒註冊hotmail,現在gillight@hotmail.com被人註冊走了……。被迫改名叫gillight.tw啦!

2006年8月21日 星期一

心機深沉的SpywareQuake


電動打到一半遇到同學來求救,說是有檔案被Norton隔離後無法刪除,想來不是什麼大問題,所以就回答了最普通的解除方式,過了一會強者我同學竟然說他手賤去執行那個病毒了!!!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千萬不要把檔案總管的「double click」改成「one click」,不然難免要囧rz的。









悽慘的是這隻病毒他也是怎麼也殺不掉,反正今天製造的精神壓力(?!)已經夠多了,就叫同學開個VNC來幫他修,那個該死的檔案殺起來是不難,把病毒殺乾淨也不是難事,問題難就難在工作列被裝了個怪怪的ICON不時會跳出一個Message--Your computer is infected!,想把他點掉,但是一click他就把你送去
ttp://www.spywarequake.com/
,要你買他的軟體,擺明了就是「綁票勒贖」嘛,而且這隻adware奇難刪除,才剛弄掉不一會又跑出來,讓你不堪其擾,但我等絕對不可以向惡勢力低頭。所以,若你也遇上同樣的問題請試試這個,千萬別去亂買什麼鬼軟體。

農曆七月

農曆七月就是要玩--零(PS2上的一款驚悚遊戲),最主要的原因當然是跟人借了這麼久沒還實在不好意思,趕快破關把片子還人。但為什麼要在農曆七月把自己嚇的皮皮措呢?而且為什麼一定要挑在三更半夜玩呢?其實,這就跟作雲霄飛車一定要做到驚叫不已、吃麻辣鍋一定要辣到合不攏嘴、馬殺機一定要馬到會喊痛痛痛才行是同一個道理--這樣才爽咩。